欢迎光临中国民意杂志社!

今天是 2025年04月28日 星期一

关注社会热点

一起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顺德女司机撞死劫匪引争议

 

顺德女司机撞死劫匪引争议

支持:不用负刑事责任  反对:以暴制暴不可取

713凌晨5时,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今年36岁左右的龙女士刚把车从自家的车库开出来,三名早已埋伏好的劫匪将车拦住,一名劫匪把驾驶座的车窗玻璃打烂,一人抓住龙女士的头发,把她的头从驾驶座拉了出来,另外一人迅速打开车门,抢去了车内1万多元的现金。随后三名劫匪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

三劫匪刚骑着摩托车冲出去,女士就启动小车追了出去。在100开外追到摩托车后,劫匪驾驶摩托车冲上离道路足足有30厘米高的住宅区继续逃窜。女士驾车接连撞烂两个栏杆,直接撞倒摩托车,一名劫匪被当场撞死,另外两名劫匪一名重伤动弹不得,另外一名逃窜后被治安员很快抓获。撞击劫匪后,女士将车熄火停下,立即打电话告诉老公自己出事了,随后报警。警方抵达现场后,从轿车底下找到了被歹徒抢走的包,包里1万多元现金完好无损。

观点交锋

公民应享有追捕权

顺德的苏用和律师昨日表示:我的观点是,容桂女司机与女士的案件性质一样,两名女司机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很难说,毕竟龙女士的行为导致一名劫匪死亡。

在容桂女司机事件之后,我和全国的律师同行进行了讨论,有一个观点必须提出来,就是有人认为劫匪抢钱后逃窜,实际上抢劫过程已经完成,女司机再去追,就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了,因为在传统观点上,正当防卫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侵犯的过程中,被害人做出保护自身权益的行动。

不过,在经过对现行法律的研究后,我们发现女司机其实享有追捕权,当公民的正当财产受到侵犯时,他完全有权利去实施追捕,将自己的财产夺回。而在这一过程中,关键看女司机的目的是什么?很显然,她是要夺回自己的财产,而不是主观去撞死劫匪,从这点上看,她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我反复强调,刑事责任的免除不代表民事责任的免除,像女士的案件,她追讨财产的行为是正当的,但年轻男子的死亡却与其有直接的关系,从民事方面上说,女士是很难一点责任也不承担的。

他强调,追捕的目标应该是财产而不是贼。如果抢回财产,应该避免和劫匪发生争斗。如果是驾车撞到劫匪,已经可以取回财产,不应该对匪贼施加任何伤害,应该对其做好保护措施。但是要在不伤害劫匪的情况下保护财产是很困难的。

他认为,法律鼓励公民追回财产的行为,而不希望看见任何伤亡事故,最佳方法应该是立刻报警,呼唤附近治安员和群众,利用群众力量追贼,单独追贼的风险太大。

以暴制暴不可取

暨南大学大众传播学的吴文虎教授分析道:以暴制暴并不可取。治安治理人人有责,如果每个人都把有价值的线索向警方透露,每个人目睹小偷、劫匪恶行都能挺身而出,或者说,每人每天都自觉做一件维护治安环境的小事情,我们的治安环境肯定会有改善。

有人称赞有人忧虑

女士的事件发生后,昨日在顺德引起了广泛讨论。顺德勒流的先生经营一家餐馆:看了《广州日报》才知道事情经过。我觉得女司机的行为很英勇,她是顺德的骄傲!认为女士是顺德的骄傲的市民绝大多数都有曾经被偷的经历。

但在大良环市路经营广告生意的先生表示:女士的做法是人之常情,但是这种事情不应该鼓励。如果每个司机被劫后都驾车追贼,是不是每个司机都能保证不伤及旁人?同时不引发其他车辆的交通事故?对于这一点,我们大家都应该思考。

女司机行为惹模仿

15 日记者通过随机采访的20 名顺德市民,发现他们忽然“胆量骤增”,纷纷发出豪言壮语:“遇到贼匪抢劫,我也要勇于做抗争。”更有甚者,一位55 岁的阿伯先生,自称受到女司机的鼓舞,带着鼓鼓囊囊的皮包,里面装满冥币,到医院电梯处“钓贼”。

生死时速只为拿回血汗钱

16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了此次事件的女主角女士,她表示:事情发生了一天多了,但我还是很害怕,现在心算是定下来了,但劫匪给我造成的伤害,还有精神上的,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渡过这个难关。这位英勇的女司机昨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女士告诉记者,当时被抢劫时,脑袋一片空白,但反应过来后那三名匪徒已经骑上摩托车了,我当时就想,这是我的辛苦钱,我无论如何也要追回来!就开着车追了上去,整个过程,我只想把钱追回来,没有其他想法,我根本不想撞人,也不想他们(匪徒)受到伤害的

女士还向记者透露:其实被抢的金额是8万多元人民币,但当时围着好多人,我不敢说太多钱,就说1万。我们平时赚钱很辛苦,就是怕被人抢啊!

记者(以下简称记)女士,现在身体的状况如何?

女士(以下简称龙):这三名歹徒真的很凶残。当时是早上5时多,我开车出门,天还黑着呢。一出门三人就拦在车前,我马上刹车怕撞到他们。没想到他们敲烂车窗玻璃,揪住我的头发,抢走我的钱。我的脖子被玻璃割伤了,头也扭伤了,当时我根本没有反应过来。

记:你一反应过来就准备追贼?

龙:是啊!8万多元啊!我是卖猪肉的,现在生意很不好做,8万多元我起码要干3年呢!我昨天是准备一次进多点货,不知道他们怎么知道我会带着那么多钱,就在我家附近埋伏。如果这8万元被抢走了,我全家真不知道该怎么过日子,所以我一定要夺回来啊!

记:追击的过程现在还有印象吗?

龙:没什么印象了。当时我的脑袋几乎一片空白,车是自动波的,一挂挡就冲出去了。后来别人告诉我车子飞上了30多厘米高,撞烂了两道栏杆。我连撞了人都不知道,天很黑。车停下后,我就呆坐在驾驶室里,是治安员敲车门让我下来的,他告诉我撞了人了,我才看见那个劫匪在车轮下面。我当时真是被吓坏了。

记:你开了多少年车?

龙:我记得是1997年拿到驾驶执照的。我平时开车非常小心的,很多人可以作证,最快也就开到时速八九十公里。这次追贼,他们告诉我开过了时速100公里,我当时什么都不知道,就是死踩油门,心里想着怎么也要把辛苦钱给追回来。

相关新闻

容桂女司机驱车连撞两劫匪

7 1 日傍晚7 时左右,一名女司机在顺德容桂南区一个十字路口等绿灯时,被劫匪打破车窗玻璃抢走了20 万元现金。被抢后,这名女司机先是高速追赶,迫使一名劫匪摔下摩托车,之后再逆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夺回被抢现金。据介绍,涉案的两名被撞男子,伤重的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现在已无生命危险;而另外一名被撞的,伤势较轻则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在还在拘押中。

此稿引发了社会热议,新闻被多家大型门户网站第一时间转载,众多网友关注,在某网短短3 小时内就有31893名网友留言。

容桂女司机是“巾帼英雄”

报道引发社会的热烈讨论,其中腾讯网到3 日下午2时,已有43787 名网友进行留言,而且留言人数还在不断增加。

14日,记者经过粗略统计,发现90%以上的网友都赞成女司机的勇敢行为,其中绝大部分都关心女司机的安危。

在此次热议事件中,女司机被普遍封为“巾帼英雄”。

律师观点

对于容桂女司机驱车撞贼的行为,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的苏用和律师分析道:“以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女司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她是主动撞击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新闻链接

的哥撞死劫匪获刑4

法院判决被告故意伤害罪成立

200621111时许,蔺某强在营口市阳光酒店附近上了杨某刚的出租车后拿出尖刀抢劫。

杨将仅有的60元和一部手机交给了蔺某强,蔺随后下车离开。杨某刚觉得窝囊,于是掉转车头,朝蔺撞去。杨某刚将蔺某强撞倒后报警。蔺经抢救无效死亡。

辽宁营口站前区法院一审宣判:杨某刚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共计15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刚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故意驾驶车辆撞击被害人蔺某强身体,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杨某刚及其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辽宁营口市中院裁定此案发回重审。站前区法院重审认为,考虑到被告有自首情节并已履行赔偿,且被害人行为有诱导其犯罪等因素,对杨某刚作出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

 

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发到:
推荐阅读
  • 案件回放 现年61岁的宋某1970年从部队转业后到一家公司工作,1980年调入被告济源市某医院,该院为事业单位。1983年底原告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开除,1988年又到被告住院部收款处工作,但未办理有关就业登记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07年3月,被告通知原告与[全文]
    2008-06-10 17:11
  • 顺德女司机撞死劫匪引争议 支持:不用负刑事责任 反对:以暴制暴不可取7月13日凌晨5时,顺德伦教鸡洲某社区,今年36岁左右的龙女士刚把车从自家的车库开出来,三名早已埋伏好的劫匪将车拦住,一名劫匪把驾驶座的车窗玻璃打烂,一人抓住龙女士的头发,把她的头从驾驶座拉了出来,另外一人迅速打开车门,抢去[全文]
    2008-11-27 14:54
  • 刑案被害人补偿金问题亟待制度化解决 相信很多人现在都还会记得马加爵案、邱兴华案以及许多类似的重大刑事案件,通过记忆的倒带与回放,我们一定会将许多细节定格。其中,就会有那些被害人以及家属的脸庞,写满了极度悲怆。 为了救助刑事案件中经济特困的被害人,避免对他们的“二次伤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全文]
    2008-11-27 13:58
  • 儿童溺水身亡村委会担责村民就近挖沙成坑,而村委会又对此行为熟视无睹,最终导致一儿童溺水身亡。痛失爱子的夫妇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张家口市桥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建海、徐宝桃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2170元。事故[全文]
    2008-11-27 14:58
腾讯云秒杀
阿里云服务器

Copyright © 1998-2023 中国民意杂志社 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3017402号-2

技术支持:莲池区御之樱网络科技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