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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暴力拆迁者是否属正当防卫?

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家中,并与对方发生冲突;被拆迁者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检察院则认定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4月1日《上海商报 》)

     否定者:不具备正当防卫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存在许多前提条件,比如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目的是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从杀人者张剑的陈述来看,上述要点似乎都没有问题——然而这毕竟只是张剑及其家人的陈述:拆迁者正实施暴力拆迁,殴打其妻子,并将张剑强按在地——当时具体情况是否真的如此,仍需要进一步的证实,并由此客观地判断是否真被逼到了非杀人不能自救的地步。
正当防卫一个很关键的要件在于“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也就是说,张剑有没有被逼到了必须用刀进行自卫的境地。回顾当时的具体情境不得不说,张剑用水果刀刺杀拆迁者,明显超过了防卫所必要的限度。是以暴制暴,还是正当防卫,界限也正在于“必要限度”的分寸把握。
张剑的行为在道义上可以理解,但不是法律所支持和鼓励的,法律不能纵容任何非理性的行为。为了社会秩序,谁更能保持理性谁也就更能占据法律优势。
在被强者如此欺凌的情况下让人保持理性,是一种不合人性的苛求,但法律必须讲理性,必须惩罚失去理性的人。法律坚守这样的原则,非理性的以暴制暴永远不能纵容。
我们可以要求修改法律,但在法律没有修改前,我们只能坚守自己的法律原则。

    支持者:符合法律理念和依据

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定性,本身也是极其注重客观情境的。《刑法》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把这样的规定,与暴力折迁的那些情境相比照,再联系起《物权法》对公民财产的明确保护,笔者觉得,面对暴力拆迁,住户在冲突中将强行拆迁者刺死,将之纳入正当防卫的法律视角来审视,是符合相关法律理念与依据的。
众所周知,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救济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权与法律救济。尽管说,《物权法》对公民财产有着明确的保护,不过在现实的语境下,这些暴力行为的背后,站着的是强大的利益集团。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暴力折迁侵犯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物权法》很多时候也不能及时挡住由利益集团组建的车轮。这实际就意味着,缺乏及时的公权与法律救济,只能导致一些被拆迁户在特定的危急情境下,陷于绝望之境。要维护他们微薄的财产权利与生命安全,除了以死相拼,他们别无选择。
那么,到底如何才能弥合这种公权与法律救济的“断裂”呢?显然,那就是赋予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进行私力救济的权利。笔者认为,这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直接引语
      ■与英美等国相比,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丝毫不为“过”,还只是处于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基础方面的保护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形成,其中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成绩纳入未成年人隐私的范围,并将立法保护。对于部分法律界人士“矫枉过正”的质疑,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袁良民如此表示。(4月7日《法律日报》)
■他姓王,是养那个……养鹅的!我是养……养鸡的!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进行作风整顿,区纪委、监察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风评议员成立了暗访组。在暗访中,该区某镇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曹某中午在饭店与人围坐饮酒,结果被拍到。面对暗访人员询问,曹某如此回答。(4月5日《扬子晚报》)
■半夜做噩梦后突然死亡
家住湖北武汉汉阳郭茨口的李文彦在刑拘期间,在江西九江看守所关押期间猝死。让家人没有想到的是,死者额头上有几处青紫伤痕。据了解,李文彦被刑拘是因盗窃电缆。对于他的死,看守所给出上述答复。(4月1日《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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