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水身亡村委会担责
村民就近挖沙成坑,而村委会又对此行为熟视无睹,最终导致一儿童溺水身亡。痛失爱子的夫妇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张家口市桥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建海、徐宝桃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2170元。
事故发生地沈家屯镇张家坊村后本是一块较为平坦的土地,因村委会疏于管理,放任村民挖沙取土,致该地形成一陷坑。
法院认为,张建海、徐宝桃应加大对自己未成年儿子的监护力度,不应放任其随意玩耍,村委会应加大对空闲土地的管理力度,不应放任村民任意挖沙取土,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有责任。张志强户籍在郊区,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户口计算。张志强死亡不属《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民事侵权责任情形,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张建海、徐宝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连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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