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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与矿主发生纠纷:公权力为谁而用

         承德是一个矿业大市,铁矿在给当地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在土地、林地、环境等方面与农民发生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最终的结果往往是,当地政府为了发展县域经济,一面默许支持铁矿投资者未批先建、或是以租代征,一面动用各种政府力量压制保护自己的土地、山林不被占领的百姓。在政府部门的强力干预下,有些上访或阻止施工的村民被行政拘留,甚至是刑事拘留,直至被判刑——— 这种“胳膊企图拧大腿”的故事几乎在承德每个矿业发达的县都上演过。
         6月23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矿业大市承德来说,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类案件的发生。

        ■与矿主发生纠纷被刑拘

         吕国财和付连珍是滦平县虎什哈镇猴山村北大庙自然村村民。2003年3月18日,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在滦平县修尾矿库时共占了他家0.52亩地。2004年4月,和妻子在北京打工的吕国财回到家后,向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和工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他不打算再出租土地,并将该公司当年交给他的占地费用退还村小组。2004年4月30日,吕国财的妻子付连珍去地里干活,看到铁矿挖掘机把她家地里的青苗轧坏后质问矿上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工贸公司赔偿损失。当晚,吕国财将一张铁床支到挖掘机前,夫妻俩在那里过了一晚。26个小时后,也就是次日11时左右,公安人员将他们带走。后经滦平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证,他们这一举动给工贸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575元。”
         2004年6月25日,滦平县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指控吕国财和付连珍,并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拦截挖掘机的行为是违法的,目的是想向工贸公司多要钱。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工贸公司的正常经营,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2004年8月20日,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吕国财有期徒刑一年,判处付连珍管制二年。
         吕国财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申请再审、被驳回,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前提是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工贸公司在吕国财享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上用挖掘机在尾矿库施工,其占地行为属违法。吕国财夫妇拦截挖掘机的理由是工贸公司的挖掘机轧了他们家的承包地而不赔偿损失,主观上不存在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不符合破坏经营罪的主观故意。二人拦截挖掘机不存在破坏使用中的生产资料的意图,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故原判认定吕国财、付连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依法予以改判。2008年12月12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宣告吕国财、付连珍无罪。
         无独有偶,隆化县也出现了类似案件的翻版。
         隆化县韩麻营镇小乌苏沟村村民夏玉民和杨佳红夫妇与附近的顺达矿业发生了纠纷。距离夏玉民家只有几十米的铁矿料场放矿石占了他们家的林地,砸断了多棵杏树。去年这家铁矿厂的尾矿库跑水,殃及夏玉民家。另外夏玉民家道边的树还被矿石运输车轧坏。为此,夏玉民夫妇多次找到矿方和镇政府,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于是他们分别在4月19日和4月23日将运输铁精粉的卡车拦下讨要损失(此时,铁矿并已停产)。4月24日,杨佳红被公安人员带走,同时在镇上买东西的夏玉民也被带回公安局。
         随后二人被行政拘留。5月2日,隆化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夏玉民和杨佳红刑事拘留。

     ■破坏生产经营罪名不成立

         据隆化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张副队长证实,通过警方询问,夏玉民夫妇确实是因向矿上讨要补偿未果等事情而拦截车辆的。他们的行为给顺达矿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物价鉴定,损失达1万多元(这些损失为顺达矿业所雇车辆的费用)。
         承德的王律师接受采访时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此案中的夏玉民夫妇拦车是为了得到应得的补偿,并且向有关部门和矿上多次讨要未果,其主观目的不是破坏生产经营。而且事实上,该企业当时已经停产,谈不上破坏生产。因此,王律师认为,隆化县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向检察机关提请对夏玉民夫妇进行刑拘并获批准“实在不靠谱”。

          ■公权力为谁而用?

         尽管已收到了(2009)承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滦平县的吕国财还是要追问: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从公安刑拘到检察院批捕再到一审法院判决,任何一个环节如果能秉公执法,我也不会服刑一年。”“实际上滦平和隆化两个案子,都有权力被滥用之嫌,为了局部利益,牺牲民众利益,或者是个人的正当利益。”王律师说,每一起案子的背后都或多或少有着强势者的影子。
         承德是一个矿业大市,铁矿在给当地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在土地、林地、环境和饮水等方面与当地农民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其中相当一部分纠纷是由于矿方的超范围占地、补偿款过低、未批先建、居民饮水源受到污染以及造成居民饮水困难引起的。利益受侵害的村民到法院起诉,得不到法院的受理;到政府部门上访,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支持。无奈之下,许多利益受损的村民迫不得已采取阻止矿方施工、甚至是阻断交通等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旦如此,无论是矿方还是政府就会动用警力,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是前期建设,对肇事者进行制裁。
         一位矿业大县的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曾向记者抱怨,一旦矿上与农民的纠纷不能解决,农民采取阻断交通等方式时,镇、县就会想到动用警力威慑农民,实在不行就将肇事村民拘留。拘留村民大多是以“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为由。最终村民不但没能要回赔款,还要向警方支付保释金。而且被保释的前提往往是要签一份不再上访的保证书。那些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刑的村民,想讨个说法,维权路更是举步维艰。一位多年上访的村民无奈地对记者说:“想维护自己的利益,除了不间断的上访,还必须越级上访,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

        ■政府应当做好仲裁者

         在企业与农民出现纠纷时,政府应充当什么角色?王律师建议说,政府部门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是为企业服务的,但当企业和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做好一个仲裁者的角色,而不是先入为主地认为老百姓无理取闹,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6月23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尤其是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的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统筹协调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做好违反法律、国家政策规定,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
         王律师告诉记者,相信此指导意见的出台能够对各级法院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指导意见的出台,或许能纠正一些官员的做法,至少是对他们的一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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