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被害人补偿金问题亟待制度化解决
相信很多人现在都还会记得马加爵案、邱兴华案以及许多类似的重大刑事案件,通过记忆的倒带与回放,我们一定会将许多细节定格。其中,就会有那些被害人以及家属的脸庞,写满了极度悲怆。
为了救助刑事案件中经济特困的被害人,避免对他们的“二次伤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透露,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最高补偿可达5万元,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并已上报市政法委。(
这样的消息,对刑事案件中经济特困的被害人以及家属而言,无疑是意义重大的。有太多的刑事案件,让受害人的生存底色变得无比艰涩与黯然,让他们的家属从此背负着太过沉重的苦难。即便是相关造恶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相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却往往因为犯罪主体以及家人没有赔偿能力,只能留给受害人一张无奈的“法律白条”。于是,许多苦难的刑事被害人要么在某个角落暗自哭泣,要么选择上访来寻求权益实现的机会。
这就形成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很痛,很残忍。这样的社会课题,必须获得制度化解决。此前,媒体就曾报道过,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出台有关规定,来不断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而且,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已经在广东、山东、浙江、湖北、四川等地的若干城市试点。现在,上海又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并确定救助金额,以人大立法的形式使这项制度固化下来。这一切,无疑都昭示着国家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措施,正在不断进步,逐步向制度化与法制化转身。
这样的转向,显然最符合刑事案件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正确向度,能够对刑事被害人的最大抚慰。刑事案件被害人要想真正得到国家救助,说到底,就是要得到两个方面的保障———资金与法律。既然我们确定了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本质属于国家赔偿的方向,那么,这样的赔偿资金无疑要公共财政来承担。比如,此次上海在救助资金上,就强调原则上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统筹、分级管理、分级发放。这样,就解决了长期以来国家救助受害人所需要的资金来源悬而未决的问题,避免在救助时出现无米之炊的尴尬。
更重要的是,上海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使刑事被害人补偿获得法律保障,为我们提供了制度引领的价值。显然,这样的立法,只有从地方立法走向国家立法,才能使制度正义得到最大程度的辐射。以全国性立法来保障刑事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能够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国家义务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刑事被害人的参与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给他们及时的权利救济,本身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实现社会正义。
也就是说,上海试点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并寄望于通过地方立法来实现制度固化,具有极大的制度引领价值。当然,在国家救助刑事受害人方面,现在仍然还有太多的细节问题需要解决的。比如,被害人补偿标准如何设定才能更加合理,补偿金涉及到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分配,如何解决相关的利益调节与平衡问题,来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与正义,都还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此外,相关补偿的对象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如何确定;等等。这一切的细节与程序的完善,将决定着这一制度能否实现正义与公平的顺利传递。
救济权利的实现,将是对刑事受害人的最大抚慰。而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制度化、法制化的保障。让那些遭受不幸的刑事受害人真正感受到司法应有的人文关怀,体会到社会的正义与温情,消弭那些犯罪分子在受害人及其家属身上强加的长久的痛苦,当前,在救助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方面,就必须迅速弥补相关细节缺陷,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迅速进行制度固化,这本身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无法绕行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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