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多年职务犯罪研究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春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权威的统计数据,职务犯罪中处级干部所占的比例已居高不下。来自权威机构的统计表明,2003年至2006年,全国共查处县处级职务犯罪10431人,地厅级763人,省部级29人。
■官儿不大案值却不小
“处长官儿不大,腐败案值可不小。”李春雷告诉记者,这些在行政序列中较低级别的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却不能小看,尤其是建筑、税务、土地、电信等要害部门,一旦案发,动辄百万甚至千万元。
据了解,上个世纪50年代,贪污1万元即为“大老虎”,到80年代初期,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王守信贪污50万元便震惊全国。而90年代以来,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元的处级干部职务犯罪已屡见不鲜。2005年7月13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原甘肃省电业局财务处处长顾慧娟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案,金额高达2300万元,创下了到目前为止处级干部“涉案金额之最”。
■涉案处级干部“年轻化”
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高发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安徽省合肥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自2006年以来,合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39件39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3人。犯罪嫌疑人有低龄化趋势,39件案子年龄在30岁至40岁的有18人。
■“含权量”影响职务犯罪的多少
分析人士指出,同样是处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多少与处级干部所处的部门“含权量”大小有很密切的关系。“交通、财政、规划等要害部门的‘权力’很大,实际上却分解在几个关键处室中,具体权力又落到了几个人手里,一个处长的一句话就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资金和项目。”李春雷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大的问题,他们的意见就会被采纳,权力就名正言顺地搭上了“利益的快车”。倪集华认为,处长们长期在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域工作,精通政策,不大挪动,没有一把手变化频繁,这也是他们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这个群体的犯罪特点是反侦查能力强,一般会遵循几个“潜规则”:受贿没有发票不拿、第三者在场不拿、笨重扎眼的东西不拿。
■须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
有专家指出,目前,“现官不如现管”、“官大不如管大”的制度安排,让“现管们”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上级领导过于宏观的指示,政策的模糊性和解释的可筛选性,给处长们留下了很大“欺上瞒下”的空间。我国早在1995年就实行了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最终因为申报内容完全不公开而收效甚微。李春雷表示,要根治“处长腐败现象”,最重要的还是要变形式监督为实质监督。将上述的部门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在一起。“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倪集华说,反腐败工作需要“零容忍”,既打“老虎”,又要收拾“苍蝇”。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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