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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犯罪该不该享受“同城待遇”

  2009年1月19日,来自黑龙江的外来务工人员阿春走出台州市路桥区法院的大门时百感交集。因为他没想到自己的玩笑将工友致成重伤,竟被判了缓刑。更让他想不到的是他仍然可以留在工厂上班,并接受当地派出所的管理。
        2008年10月9日早上,上完夜班的阿春和工友徐某开始打扫卫生,玩闹间,阿春将压延车间内的高压气管对着徐某的肛门处充气,高压气体从徐某肛门进入肠管后致多处肠管扩张破裂并致腹腔内大量积血,损伤程度达重伤。
         出事不久,阿春所在的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和阿春、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公司愿做担保人,让其得以取保候审。
       1月19日,台州市路桥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阿春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外地人犯罪与城里人量刑一样”,这是台州法院施行对外来务工人员消除歧视,保证“同城待遇”的案例之一。
刑事司法的“内外有别”
  缓刑被科学适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刑事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以缓刑为代表的非监禁刑可以给更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种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却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城乡差异。因为判处缓刑的一个前提条件是缓刑适用需要具备监改条件。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并罚)。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内,需要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考察犯罪分子是否遵纪守法,如果不具备相应的监改条件,缺乏相应的考察组织、考察措施,即使其他条件都具备了,也不适用缓刑。
  记者发现,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在犯罪地没有户籍,受监改条件的限制,这样的规定一般只适用本地人,极少适用于外来务工人员犯罪,在客观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内外有别”!这种有悖于法律公平的做法受到人们的质疑。
  曾有学者撰文说,这与现在社会上热议的“同命不同价”有类似之处,犯罪分子没有合适的监改条件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由户籍制度、社保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问题决定的。
  如果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两名犯罪分子犯罪情节都较轻,且均有悔罪表现,只是一个为本地人有良好的改造环境,适用缓刑,另一个是外地人,没有监改条件,就处以监禁刑。这种客观环境造成的差异势必产生量刑的不平衡,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台州两级法院的积极探索
  从2004年以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外地人犯罪该不该享受“同城待遇”、怎样实现“同城待遇”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据统计,目前台州市有500多万本地人口,同时,还有150多万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在台州的经济建设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该市下辖的椒江区,现有人口60万,其中外来务工人员17万,约占全区人口的28.3%。在有些乡镇,外来人口的数量甚至超过了本地人,如温岭市下辖的泽国镇,本地人口12万多,外地人口达到13万多。
        随着外来务工人数的增加,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其中就有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率不断上升的问题。据统计,椒江区自2004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四年内,起诉到该区法院的异地户籍被告人占总犯罪人数的67%。而这些异地户籍被告人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属于轻微型犯罪或特殊犯罪群体。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般而言,如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对被告人可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但这种法律待遇,很难“惠及”到异地户籍被告人,即在刑事处罚时,外地人口与本地人口的犯罪难以做到“同城待遇”。事实上,碰上这个问题时,法院表现出一种左右为难的状况,因为异地户籍被告人多暂居在案发地,担心他们一走了之,给案件的审理及判后监管等一系列程序带来影响。所以,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在押被告人,只能“一判”了之。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们认识到,对外地人犯罪,无法做到正确适用缓刑,由于帮教环境不落实等原因,对外地人犯罪一判了之的做法,其实是一种司法惰性,有悖于司法公正。
  一判了之,对外来人员被告人的一生,可能带来影响,有些被告人其实是初犯,但一旦到监狱后,可能接受“坏影响”,容易交叉感染,出来后,容易再走上歧途,达不到预期的执法效果。
  面对这些情况,丁铧院长要求刑事法官在实践中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力求提出有效解决该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此后,台州两级法院把解决外地人口“同城同判”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积极探索,分析各种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
  叶某某,女,湖北省咸丰县人,她和丈夫黄某某同在台州市一家针织服装公司打工。去年12月10日上午,叶某某因琐事与丈夫发生争吵,后叶到车间向黄要钱,并将双手伸进其裤袋掏钱,黄推了叶一把,叶顺手拿起工具箱上的剪刀向黄刺了过去,致重伤。
  前段时间,案件起诉到椒江法院,承办法官在充分调查了叶某某的犯罪原因、平时表现以及家庭情况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后,叶某某尽责照顾丈夫,帮其治愈,得到了丈夫的谅解,两人关系已和睦,丈夫请求法院对叶某某从轻处罚,所在企业也反映,叶某某在公司表现很好,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刑事法官们在审判中还发现,像叶某某这样的异地户籍被告人还有很多,对这些犯罪情节轻微的异地户籍被告人,是不是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给他们一个改正的机会呢?于是,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树立了外地人犯罪也要给予“同城待遇”的审判理念。
  在椒江区人民法院,该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庭长汪霞告诉记者,椒江法院的刑事法官们,已经在办案中总结出这样的经验:只要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本地户籍和异地户籍被告人一样都可被判处非监禁刑:一是犯罪事实单一、清楚,证据已收集到位,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二是犯罪性质、情节轻微,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案件;三是被告人必须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坦白交代问题,自觉接受审判;四是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者足额退赔的;五是在台州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亲属在本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住址;六是有适格的担保人。
  就这样,叶某某成了椒江法院自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第69名被判处缓刑的异地户籍被告人。三年中,该院刑事线共判处缓刑犯等非监禁刑535人,其中69人系外地户籍被告人,占13%。这些罪犯大部分属于故意伤害、盗窃、交通肇事等轻微型犯罪。2008年,椒江法院办结刑事犯罪人数1299人。判处非监禁刑273人,其中外来人口判处非监禁刑78人,占非监禁刑总数的29%。
  “对外来务工人员同等适用缓刑,彰显了司法上的一种人文关怀,帮助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更快地回归社会,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铧对记者说。
法官给外来务工少年的温情寄语
  对外地人员适用缓刑,台州法院不是“一缓了之”,而是积极探索后续帮教。
  1986年出生的被告人吴某,是四川省内江市农民,2003年9月6日早晨,他与阳某等人预谋,谎称卖铝,将被害人李某骗到本市泽国镇牧屿白云山脚下。尔后,吴某手持一把弹簧刀在前面威胁被害人,搜得现金380元和手机一部。2008年5月25日,吴某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坞根派出所投案自首。鉴于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法官陈凌锋在法官寄语中写道:
  五年前,你在没有家人的陪伴下,独自一人跟随老乡来这里打工,觉得赚钱不容易,就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案发后,你怕被抓住,一直躲避在外,不敢回家,经历长达五年的痛苦思考后,决定投案自首,重新做人,这是你明智的选择。
  五年的逃亡生活,你说那种恐惧感和罪恶感让你终日不得安生,这就是你为所欲为付出的代价。今天,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你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相信你会珍惜。希望你早日从阴影中走出,用实际行动回报政府,回报社会。
  目前,吴某一直表现良好。
  来自重庆的年仅16周岁的少年犯秦某,于2008年1月6日、同月7日两夜参与抢劫2次计人民币230元。秦某参与的两次抢劫,其中一次是在同伙纠集并指使下实施,一次与3同伙共谋抢劫,抢劫当时未参与,3同伙在一村路口拦截骑自行车的过路人,进行拳打脚踢,搜身劫得价值180元的手机1部,其在同伙抢劫完成时赶到现场,获知同伙已抢得手机而一起逃跑,随后,与同伙一起被接报赶至的民警抓获,追还手机。
  椒江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秦某过早辍学,缺少亲情教育,使其在分辨能力不成熟的情况下沾染哥们义气,所在单位临海市的一家眼镜有限公司证明其表现良好,愿意管教,遂判处其犯抢劫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后开始由单位管教,后来允其随父亲在武汉打工,一直跟踪帮教。
从“内外有别”到“同城待遇”
  从“内外有别”到“同城待遇”,台州市下辖的路桥区法院刑庭庭长金德告诉记者:“对外地人正确适用缓刑,法官的工作量增加不少,但为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值得。”
  据路桥区法院工作人员统计,在路桥区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一半以上都属于轻微刑事犯罪,而这其中有70%以上属于外来人员作案。也就是说,当地差不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刑事案件都属于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
  为保证外来人员在刑事处罚上的“同城待遇”, 路桥区法院给予了高度重视,因此,在外来人员犯罪适用缓刑的数量上也不断提高,2006年仅适用2人,2007年为8人,2008年达30人,今年不到两个月时间,已适用5人。
  2008年9月,在台州市下辖的玉环县,法院与该县公安局、检察院针对该县外来人员轻微犯罪案件逮捕率高、判处实刑比例高的现状,联合制定了《涉嫌轻微犯罪的外来人员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涉嫌轻微犯罪的外来人员适用不起诉指导意见》,确保外来人员与本地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外来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做了具体规定,即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在本地有相对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外来人员在本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且有保证人或能交纳保证金的。二是对涉嫌轻微犯罪的外来人员,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的,或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符合法定缓刑条件,并且其家属在本地有相对稳定工作和住所、帮教积极性较高的,尽量适用缓刑。三是要求落实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帮教工作,加强法院、检察院与学校、企业、社区等机构的沟通合作,拓展帮教空间,探索建立外来人员帮教基地。四是建立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推行外来人员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制度。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减少重复劳动;需要逮捕的快速办理,缩短办案期限;符合条件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异地户籍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让他们觉得自己和本地人一样,他们都会受到感动。”玉环县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颜贻志这样说。
  其实,这些被告人犯罪后,大多会立刻感到悔悟,给他们的教训也已经很深刻了,假如再配以轻缓措施,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可能会用一辈子的努力来改正这个错误来报答社会。这就是法律“同城待遇”的效果。
  判后如何帮教,台州两级法院也一直在进行探索,路桥法院刑事法官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和电话回访,了解缓刑人员的生活、工作、思想情况,帮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并要求缓刑犯所在的工作单位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监管帮教工作,在生活上,对他们多多关心,在工作上,要平等对待,同工同酬,不得歧视,并且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做好监督工作。玉环法院在党委和人大的重视下,通过与公安、检察、司法等单位进行联席会议的形式,把监督的责任落实到当地派出所,法院、司法、村居委会及社区共同帮教,做好各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外地人口缓刑罪犯较难管理等一系列问题。
专家肯定台州中院“同罪同判”改革
  为听取专家学者意见,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刘京华,他认为流动人口犯罪与城市人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别主要是是否适用缓刑上。适用缓刑主要是服刑人员的考察如何落实,而外地流动人口在流动地没有稳定的职业、住所,派出所不愿管,缓刑期间的考察无法实施,换句通俗的话说,判了缓刑他跑了怎么办,法院适用缓刑有顾虑。
        这种现象在北京很突出。北京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60%—70%的罪犯是外地人。而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广东、浙江等地,外地人判实刑的比例都非常高。究其原因,是我国户籍管理制度造成的。我们的人口管理都是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的。外地人在流动地没有户籍,没人认识他,谁给他担保?派出所又不愿管,客观造成了外地人罪犯的社区矫正无法实施,长期形成了量刑的差别。
  刘京华指出,同罪不同判客观上产生对流动人口的歧视,使他们在刑事审判中无法获得平等待遇,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他连续几年都在呼吁解决刑事审判中流动人口的“同城待遇”问题,但是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他认为,台州中院的改进具有积极的探索价值。
  刘京华认为,根本的解决办法是改变户籍体制,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誉系统,个人信息都统一在身份证里。可以实现跨地域的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成栋认为,按照宪法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享受权利的平等,履行义务的平等,承担责任的平等。而由于各种传统观念,现实中确实存在对外来人员多方面的歧视现象,看着你像农民,处罚就加重,在刑事司法中比如不即时告知亲属、辩护权不能保障、对城里人的追究轻于农民,外地人犯罪刑期长等,是公开的秘密,也是公开的事实。
  随着国家对农民群体的关注,他们各方面的权利都在引起重视。在刑事司法方面,贯彻宪法的平等原则,对农民的尊重正当其时。
  台州中院对外来农民工与城市人“同罪同罚”的改革,使他们在刑事处罚面前获得平等对待,是司法为民的体现,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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