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有了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于昨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刑事案件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一般来说,被告人上诉的目的在于申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请求二审法院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予其以减刑或者从轻定罪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通过重新审理,加重了被告人的罪名和刑罚,则有违上诉人的初衷,会使其产生后悔提出上诉的心理。而对其他上诉人来说,这样的结果必然会使之在上诉前产生犹豫心理,即使主观认为第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也可能因惧怕二审法院可能加重刑罚,而放弃诉讼权利。这既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损害,也使很多有可能通过二审纠正的错案就此定案,难有翻案之日。
我国法律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分两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附加刑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在主刑范围内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掌握比较到位,但也存在部分案例使这一原则落空。比如说,2003年,河北省高阳县人董亚洲因涉嫌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了死缓,其父董克强以儿子被捕时并未满18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然而,2003年3月2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判,竟然判决董亚洲死刑。
而法院在附加刑范围内,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尽一致,出现了在二审时增加附加刑或者将罚金改为没收财产的情况。严格地说,上诉不加刑不能只理解为主刑不加重,附加刑也是“刑”,也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不管是通过主刑还是附加刑,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旦被突破,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就无从保障,就会损害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增加附加刑,也不能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加刑,新的司法解释把常见的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两条路全给阻断了。这一来,被告人不必再担心上诉以后刑罚未减反而刑上加刑,某些一审法院犯下的错误也就更有机会在二审时得以纠正。
是否一审判决有误,二审法院绝对不能改正呢?答案是否定的。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说到底,上诉不加刑是保障被告人上诉权、避免其无端“受迫害”的一条法则,如果被告人确实罪行严重,一审确有量刑不当的情况,法律仍能通过其他的程序达成实质正义的判罚。
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有望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更全面的贯彻。被告人的上诉权获得进一步的保障,这是一个看似细微但意义重大的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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