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忽略比“跳楼秀”更该惩罚的人
为讨薪而上演“跳楼秀”,有的甚至受雇于人,以“死”要挟来讨政府一个承诺。对这种作秀成分居多的“自杀”行为,该怎么样分清真假,如何建立有效救助方式,降低社会公共资源的耗费?就此,广州市警方近日表示,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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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近几年因讨薪纠纷而采取跳楼、跳桥、跳吊塔等极端行为的人日渐增多。在这些人当中,有的是迫不得已的“真跳”,但更多是作秀。
由于这些“跳”的行为,一时难辨真假。而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发现有人要自杀,在真相没有搞清楚之前,都得救人。因此,110指挥中心、消防官兵、辖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街道、居委会都会全线出动,为救援这些跳楼者尤其是“跳楼秀”,将耗费大量社会公共资源。
就此,警方对以寻死的方式故意破坏公共秩序的,采取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以寻死方式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将其送劳动教养,是有其合理性的。事实上,在法律上只有讨薪者和欠薪者,债权人和债务人,而没有值得同情者和应该谴责方。换言之,为权利而“以死要挟”,不仅不是合法维权,有可能构成犯罪。
基于此,那些企图通过上演“跳楼秀”来吸引人们眼球的行为,即使背后有值得同情的遭遇和因素,但社会却绝不能容忍和鼓励其跳楼行为。不过,如果一味谴责和惩罚“跳楼秀”,而对那些导致“跳楼”的真正根源不理不问,也是不公平的、不正义的。
近年来,各地政府确实在重视拖欠工资的问题,但有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重视的程度还不够。许多地方就欠薪问题下发了不少文件,但问题依然久拖不决。也许,这些政府主管部门有诸多难处,使他们在解决问题时,或许会“投鼠忌器”,导致讨薪者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有时也可能拿不到钱。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主管部门若只是对“跳楼秀”予以严惩,却不对主管部门的纵容以及对欠薪者的无耻行为予以同等惩罚,那对“跳楼者”而言,无疑是非常不公平、不正义的。在法治社会,我们要依法惩治“跳楼秀”,但更要依法惩治那些不作为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欠债不还的欠薪者。如此,“跳楼秀”方能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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