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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们的“民愤论”

 

贪官们的“民愤论”

  25日曾锦春案进入庭审第3天,也是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曾锦春自认为他的案件没有造成什么民愤。(426《广州日报》)

  据公诉机关指控,曾锦春自担任湖南省郴州市纪委书记9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纠纷处理、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等人共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3152万多元,还有960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另有违法犯罪所得资息近1927万元———庭审中公诉人仅陈述其罪状就花了两个小时、被“双规”时郴州举城狂欢、群众打出“感谢党中央为郴州人民除害”条幅,这样的一个贪官居然厚颜无耻地辩称自己没有惹上“民愤”,可谓滑天下之大稽。

  贪官大多感觉良好:新疆畜牧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廖邦清说“当地群众公认我是一名好领导”;原河南省荥阳市财政局长薛五辰说“实话实说,我没有做过任何对不起人民的事”;原兰州市市长张玉瞬说“我是兰州本地人,我做兰州市长对兰州和兰州人民感情很深”……和曾锦春一样,“民愤”俨然成了这些官员的为官标准——— 因为没有惹上“民愤”,基本上还算是好官,这是什么逻辑!

  判案要看“群众感觉”,当官要看“群众满意”。“民意”和“民愤”虽只有一字之差却南辕北辙。“民意”是看群众是否满意,“民愤”是看群众是否痛苦与愤怒,所谓伤民心、积民怨、惹民愤、招民骂。从表达“民意”到显示“民愤”,说明群众对官员和政府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从认可“民意”到接受“民愤”,说明一些官员的为官标准道德底线一降再降,已到了毫无约束的边缘。

  看看曾锦春案背后的“民愤”:郴州市农民黄元勋5年来一直用举报的方式与郴州贪官角力,曾被当地警方刑拘了15天,曾被曾锦春10万悬赏人头,为此,黄元勋还向有关部门留下了“遗书”;郴州市企业主王文汉被曾锦春的黑势力追捕,至今不敢回家——— 如果这都不算“民愤”,什么才是“民愤”?以“民愤”为标准,只会不断打压“民愤”,导致更大的“民愤”。以“民愤”为标准当官,注定只会是贪官。

  可悲的是,曾锦春的民愤论还很有同道。一些尚在台上的地方官员也在以“民愤”为标准当官,在他们看来,只要群众不上访不举报、没有引起社会骚扰,一项政策或举措便可以强硬推广继续执行;一旦遇到“民愤”,则采取强硬手段打压举报人、拦截上访者,以掩盖“民愤”——— 看似平静的社会,其实底下暗流涌动,蕴含巨大的“民愤”,时刻处在崩溃的边缘。

  曾锦春自认为“没有造成什么民愤”的表态,注定要在贪官们的经典语录占上一席之地。以“民愤”为标准当官的曾锦春,值得在台上的官员们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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