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告赢发改委”蕴含司法新意
浙江15位村民因一起拆迁纠纷久拖难决,后意外发现拆迁单位竟然“自查”出了16条违规建设道路,并被省发改委官方网站所公布。村民们想查实自家被拆迁的项目是否也在这“16条违规道路”之中,但被省发改委推到开发单位。无奈之下,他们向国家发改委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责令省发改委提供16条违规道路名称,但未能如愿。一怒之下的村民们又将国家发改委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国家发改委责令浙江省发改委公告这16条违规道路具体名称。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请求,国家发改委败诉。(《新华网》
这样一纸判决书,自然令15位村民惊喜不已,虽然自己何时知道16条违规道路的名称还没有时间表,甚至对于拆迁补偿的根本诉求也未必有多大作用。但是来自法院的支持,起码证明了对国家发改委纠错不力事实的认定。因此,这个判决的认识价值,显然已超越了个案本身。
法院判令中央级政府部门败诉,在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普遍偏“软”的社会背景下,鲜有先例,这无疑让众多受害当事人看到了希望。
浙江省发改委作为行政机构,没有对违规建设道路做出详细的公示,给村民的维权行为造成了障碍,没有尽到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9款规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属行政复议范围。而国家发改委作为复议的受理机关,不以浙江省发改委“没有尽到法定职责”这一事实为依据受理,却以“过了受理时效”为由拒绝。然而,法院的判决让我们看到,作为政府机关,如果总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理解来解释法规,百姓不会买账,法院不会含糊。这应该是此案最该被政府机关吸取的教训。
此案的沉重之处在于,15位村民的官司虽然一审打赢了,但他们告赢的仅仅是间接当事者。国家发改委最终以什么样的态度责令浙江省发改委公布16条道路的具体名称?浙江省发改委肯不肯得罪开发单位予以公布?15位村民能否在与开发单位的谈判中维护自己的权利?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透过此案我们看到,在面对普通民众时,某些政府机关的傲慢与不作为,几乎到了让人忍无可忍的地步。政府官方网站公布16条违规道路,本来就是为了让公众监督的。但是只公布事件,不公布具体路名,又怎么起到让人监督的作用呢?特别是当百姓上门询问具体情况时,竟然又被推回开发单位,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在大力倡导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机关到底应该依什么法?怎样做才算依法?法院的判决,不仅可以起到为个案画上句号的作用,也应该给民众的依法维权、给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带来更多启示与教训。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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