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信息的获得需要有效的司法救济
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市民日前状告该县政府的案件因被称为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而受到舆论关注。
政府信息不但关乎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甚至关乎公民的生命。这当然不是说政府信息会直接致人死命,而是讲政府如未能及时公布信息,会延误人们对危情的判断,从而导致出现不应有的后果。
目前,社会上9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虽然随着人们对建设一个透明政府的期待,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有了很大的进展,但也要看到,由于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以及缺乏法律制约,许多地方的信息公开仍然停留在单方面的承诺阶段,甚至在少数地方被当作某种恩赐。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多少、怎么公开、什么时候公开均由掌握信息的部门自己决定。这在一些重大事故中表露无遗。
理论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将使信息公开由过去单方面的恩赐变成申请人的权利,从而对政府信息的封闭状况有很大改观;另一方面,公众也得以通过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制约。但是,要把这种理论上的图景变成现实,真正使公民行使知情权,从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情况来看,恐怕并不那么简单。这里面除了牵涉到目前我国非常粗放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式,以及需要完善、修改《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最重要的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不可能穷尽现实中“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况,从而使得一些人有空子可钻。
教育部的信息公开新规就是一个例子。教育部
之所以说“不公开为例外”使得一些人有空子可钻,乃在于现实中对政府信息什么能公开,什么不能公开,一直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掌握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对那些涉及到自己利害关系的信息,完全可以借口“保密”和“安全”需要,不公开或者缩小公开的范围。因为这种对信息的自由裁量权完全掌握在他们手中。对此,公众虽然可以通过条例规定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渠道寻求救济,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也会督查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但是,鉴于事实上的甄别“保密”托词之难以及公民寻求救济的高成本,叫人很难乐观。
因此,要使地方和部门不打折扣地贯彻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赖于对信息公开是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并在公民寻求司法救济时降低其救济成本。就此而言,黄由俭、邓柏松等5市民状告县政府的上述案件意义重大。因为不论判决结果如何,它都或多或少会使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感受到社会外在的压力。当然,作为信息不公开第一案,笔者希望司法在公民信息权力的救济中,能够扮演正义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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