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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展览”小偷是法外施罚

        1月16日上午,重庆市公安局将30名扒手编了号,分别押至渝中区朝天门、菜园坝长途汽车站、渝北区龙头寺汽车站等主城4个人口密集地区,请市民辨认和举报。
        小偷被捉,自然大快人心。但警方将小偷(确切说应该是嫌疑人)押到闹市区让市民辨认和举报,此举与公开示众无异。
        将违法者公开“展览”,这样的案例在国内似乎已非个案。几年前,有深圳市将卖淫嫖娼者公开展示,当时曾引起强烈争议;近期又有陕西府谷对“5·29”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宏怀等人进行公开展示。笔者曾就陕西府谷县对嫌犯游街一事提出质疑,认为此举有辱法治建设,却招致一些网友的谩骂,他们认为,“如果你的亲人被杀,你还能这样否定将嫌犯游街吗?”我想,如果我本人遇到这种情况,我也恨不能将罪犯食肉寝皮的,但我坚持认为,作为执法者应当保持客观中立,不能一味迎合受害人家属及民意中的报复主义立场,而应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这才是最优选择。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根源,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违法者,那么,保护违法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其实就是在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践踏违法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踏践社会公共利益。文明执法只能本着矫治与教育的原则改造违法者和犯罪者,而不能本着报复主义的立场,以违法的方式打击违法者。
        对小偷的处罚,如果其行为触犯刑法,则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即可;如果其行为尚达不到判刑标准,则依照《法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即可。依照《法安管理处罚法》,对小偷的处罚只有罚款和行政拘留两种;而刑法对小偷的处罚也不外剥夺人身自由和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可剥夺罪犯生命,但断然没有公开示众这一处罚措施。公开示众无非是羞辱小偷,让其颜面尽失,人格权利不保。此举除了让大众解气,让当地警方受到炫耀政绩的怀疑外,对于小偷的教育和改造并无积极价值。而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讲,执法行为只能严格依法进行。法无授权即不可为,这种“创造性”的公示执法,无疑是法律之外的处罚,实为对法治的践踏。
        还要再重复说一次,文明社会或法治社会是不应有“羞辱刑”或“羞辱罚”的,对违法者游街示众,就是进行“羞辱罚”。这种做法是古老而落后的司法制度的遗留,现代的司法文明早就摒弃了这些做法,代之以保护违法犯罪者人格尊严的举措。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么,对于违法者,除了要求其接受法律规定的处罚外,其人格尊严仍应受到保护,不容侵犯。
        不止一次出现的公开“展览”违法违规者的事件,说明我国一些执法部门的合法权益保护观念尚显滞后,一些执法者法治素质和理念相对落后。对此,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反思——执法者如果用违法的方式执法,本身就是对法治理念的踏践,是有悖我国法治建设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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