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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仍需坚持

  日前,全国人大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而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1月4日《信息时报》) 
  诚然,在医疗纠纷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医院一方的职业责任,增加了医院在与患者的诉讼中败诉的风险,但是这些理由并不足以否定“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基础,权衡利弊,笔者认为,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仍需坚持。
  目前,我国医疗过程中的高度技术性和信息不公开性的现实依然存在,作为患者的原告,取到证据的可能性甚微,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几乎注定要败诉。相反,作为被告的医方,在医疗过程中保有病情诊断、手术记录等全部的医疗行为证据,因此由持有证据的医方对过错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实。所以,在我看来,“举证责任倒置”保护的是在证据获得能力上的弱者。
  医疗案件“举证责任倒置”某种程度上确实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举证责任。责任“倒置”不是责任的“推卸”。患者的责任没有免除,他必须先证明自己确实是在被告医院接受诊疗以及受到侵害的事实。所以,双方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再者,如果患者隐瞒对己不利的证据,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与其说是加重了医方的责任,不如说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是在纠正以前患方过重责任基础上的一种平衡。
  在一定意义上说,“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与其说是加重了医方的责任和风险,不如说是打破了医院、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部分医院、医生的不满、紧张,正反映出新规定的震慑力量。压力也是动力,挑战也是机遇。面对新规则,医疗机构不妨平息怨气,把精力放到完善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的监控上。只有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以患者为本,才能堵住医院管理上的漏洞,只有提高医生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才能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所以从长远看,这可能正是医疗事业规范化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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