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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范“人肉搜索”须保证权利平衡

  元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1月19日《扬子晚报》)
  不受节制的网上“人肉搜索”具有很明显的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副作用,而个人隐私理应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这些当然都是毋庸置疑的。
  就此而言,江苏徐州市率先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人肉搜索”作出明确规范,应该说,不失为一种立法上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填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但就上述规范的具体内容——径直对一切“人肉搜索”行为“一棍子打死”式的“说不”来看,其偏废、不妥当之处,同样也是相当明显的。
  个人隐私权当然非常重要,需要法律的尽力保护,但与此相对应的,“言论自由”以及“公民自由批评、检举和监督政府官员”的权利,同样事关重大、至为紧要。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无处不在的“人肉搜索”,最近几起沸沸扬扬、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反腐事件如林嘉祥事件、周久耕事件,如何能够发生、成立,进而让真相最终大白于天下?
  所以,在“人肉搜索”的立法规范上,我们所需要的不能只是简单单向的权利保护,更需要寻求权利与权利之间——个人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尤其是涉及政府官员的批评监督权之间的平衡,在强调一般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同时,应将官员个人隐私从中区别开来、进行特殊对待,豁免网民在揭露腐败时不可避免会暴露官员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通过一定程度上“牺牲”官员的个人信息隐私,来捍卫公民充分有效批评监督进而制约官员手中权力的权利。
  当然,要做到这样一种“人肉搜索”立法上的权利平衡,实现权利与权力、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和谐,并不是一部地方法规就能胜任的,其最终还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实施统筹协调的立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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