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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没有高危人群,只有高危权力

         广州市纪委书记苏志佳27日指出,年轻干部成为案件发生的高危人群。支撑这一观点的理由是,两年来,广州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人员中,31岁至45岁年龄段违纪违法案件占大多数,共计127人占55.95%。(4月28日《广州日报》)
         单从数字上看,年轻干部腐败案件的比例超过50%,确实可以作为认定年轻干部成为腐败案件高危人群的佐证,但能否据此认定年轻干部一定是腐败的高危人群,却不能如此简单地下此结论。腐败是一个普遍和长期存在的现象,仅凭一个两年间的调查数据,并不足以说明一个长期的趋势。另外,这样的现象只有广州的数据作为支撑,在其他地方是否同样如此,不得而知。
         既然广州方面可以举出年轻干部是腐败高危人群的例证,其他地方也可以举出年长干部是腐败高危人群的铁证。比如从前经常说的“59岁现象”就是最好的论据,那些行将退休的官员,由于巨大的心理落差导致自己走上腐败的不归路,这也是一度被纪检部门关注的“高危人群”。两厢对比,说年轻干部是腐败的高危人群岂不矛盾?
         近年来,在反腐问题上,我们的纪检部门总结出好多规律,但这些规律像墙头草一样随风摇摆,一段时间某种腐败现象比较突出,就说某个群体是高危人群、某个领域是腐败高发领域。比如我们曾经说过处长是腐败的高危人群、司法是腐败的高发领域、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是司法中的高危群体等等,不一而足。说实话,与其说这是对腐败规律的总结,倒不如说是对腐败本质的肤浅认识。
         腐败的本质是什么?简单地说就是权力滥用,而权力滥用又是因为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所以说,腐败哪里有什么高危人群,只有高危的权力,即那些不能被有效制约的权力。无论在哪个领域,或是权力被什么人掌握和行使,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些受不到有效制约的权力总会想方设法进行腐败,这跟个体的诸如年龄、从事的职业等因素没有直接关系。
         不过,对于这些理论研究成果,我倒觉得虽然没有看透问题本质,但也不至于大谬不然。因为如果权力普遍不受制约,反腐败紧盯某些“高危人群”也没什么问题,至少有一部分滥用权力进行腐败的群体,会受到纪检监察部门的特别关注,这样虽然不能够整体上遏制腐败,但至少可以在局部监督某些滥用的权力。
         最让人担心的是,这样的研究结论,只是作为一种反腐败的成果或者政绩来炫耀。这样的话,除了有可能让反腐败误入“治标不治本”的歧途之中外,还说明我们的反腐败很多时候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用所谓“研究成果”等表面现象来替代“实质性反腐败”。
         现实的确如此,正如有评论者指出的,权力已然成为我们社会中的一种流行病。权力之所以能够和流行病联系在一起,充分说明了权力已经是不能受到有效制约和充分监督的“高危权力”。进而言之,高危的权力会制造普遍的高危人群——— 即所有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个体。这样的话,腐败没有特殊的高危人群,因为哪怕掌握有一丁点儿权力的人都会千方百计将权力变现,还有谁不是腐败的高危人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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