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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可成“权”但不能成“药”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6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买房有望获后悔权。(6月10日《成都商报》)
         后悔权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后悔药,可是,后悔权并不是后悔药——后悔药面前是人人平等的,买房的后悔了可以吃后悔药,卖房的后悔了同样也可以吃后悔药,甚至没买房的也可以因为自己当初没出手而吃后悔药,因为大家都可能后悔,更关键的是大家都可以吃后悔药,因此,后悔药便变得没有了意义。
         而后悔权却是实在的,一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加入这一条款,买房者就会拥有这一项权利。后悔权和后悔药不同,买房的可以因为后悔而使用后悔权,但卖房的就不可以,没买房的也不可以。这是因为,虽然各种利益攸关的双方,总会有强弱之分,这是正常的,可是,对于消费者与商家而言,尤其是对于购房人和房地产商而言,强弱悬殊太大了,以致于要有专门一部法律来保障消费者权益,要有专门的后悔权来保护购买特殊商品的消费者的权利。
         作为一项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后悔权“可以有”,甚至在一些行业“应该有”,然而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它的用途不可高估——以往,房地产商既然可以通过勾结某些人某些机构获得强势乃至特权,可以绕过一些法律条款办事,那么在以后,难道他们就没有办法“摆平”后悔权吗?再退一步而言,即使房地产商都“善待”后悔权,消费者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用后悔权?房价成本你不知道,周边规划你不晓得,房屋面积你难以测量,房屋质量你无法辨别,配套设施建还是不建那是几年以后的事情,各方的鼓噪使得市场趋势云遮雾罩……可以说,如果房地产市场上的怪象不被理顺,买房人的极度弱势地位不被改变,那么,能够及时有效使用后悔权的,只能是碰巧发现问题的几个人,而不是实际利益即将受损的许多买房人。后悔权的使用更像是撞大运,不具备权利的普遍性。
         如此一来,会有人认为后悔权没什么大作用,不如不要。其实不然,笔者认为,真正要使后悔权得到体现,那么房地产商的强势就应该被削弱,也就是说,仅仅赋予买房人后悔权还不够,还应该削房地产商的权,让买房人的后悔权有施展拳脚的空间。实际上,“后悔”可以成为“权”,但不能成为“药”——对于保护消费者而言,给予后悔权依然是一种被动的保护,而真正的猛药,应该是有关管理方面主动出击,治理房地产市场上的乱象,斩断房地产市场与地方财政(或许还有官员)的利益纠缠,让房地产市场走向清白,让消费者不再处于一个处处皆是陷阱的购房环境,这才是对消费者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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