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每年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没有人能想到,这竟然是消协方面开给企业的“金点子”。日前,本报接到湖北一家企业的投诉材料,反映湖北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敛财。(3月26日《新闻晨报》)
消协组织与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按照官方定义,消费者协会的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 这种天然属性,决定了消协与企业之间不应该有任何利益牵连,更不能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进行交易。否则,其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将荡然无存。
而交钱便可屏蔽投诉信息意味着,在消费者信赖的公共平台上,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将得不到真实的反馈,某些假冒伪劣商品将在“合法性”的庇护下继续大行其道。在这场充满欺骗性的交易中,消协组织与企业无疑都是受益者,而广大消费者则成了受害者。
最不能容忍的腐败,就是这种利用公信力进行寻租的行为。消协组织依赖公信力而存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别人无法替代的作用,如今,某些消协组织却因为缺少自律和有效的监督,成为腐败的道具。
消协“敛财门”事件,凸显消协监管困境。在利益诱惑面前,消协难以抑制逐利冲动,借“投诉”资源牟利,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化,令人感叹。强化监管,勤于自律,以公开透明的运作,换取消费者的信任,实现自我救赎,或可重振消协雄风。
上一篇 公布新医改方案不能太“折腾”
下一篇 “干预办案将被追责”助推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