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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线标准问题是个权利问题

  由商务部、社科院和全国妇联等联合主办的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2009年年会暨2009年中国小额信贷高峰论坛今天在北京闭幕。国际小额信贷之父、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乡村银行总裁尤努斯教授在论坛上指出,虽然中国经济近年来飞速发展,仍然有2亿贫困人口低于世界银行贫困标准。(10月30日 中国新闻网)
  撇开小额信贷问题不谈,“中国仍然有2亿贫困人口低于世界银行贫困标准”的信息同样引人注目。贫困问题是当前世界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贫困人群通常处于社会边缘,身处窘境,自身权利往往难以得到保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社会和人文科学助理总干事萨内指出,从根本上,贫困并不是一个生活标准,更不是某类生存条件:它既是全部或部分否定人权的原因,也是其结果。
  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贫困线比同期国际贫困线标准都低,仅相当于其66%,由此低估了实际贫困人口规模,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农村真实的贫困状况。笔者以为,应始终把贫困作为一个动态的比较概念,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赋予它不同的内涵,这样才能真正缓解和消除贫困。
  贫困线标准过低,不但造成实际贫困人口规模的低估,也导致农民可行能力和社会经济权利的缺失。可行能力是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提出的一个概念,意指一个人免受痛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等,避免疾病、过早死亡,以及能够识字、有尊严地生活的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是一种积极的权利,意味着公民有权分享稀缺的社会资源或某些特定商品如医疗和教育。与民权和政治权利相比,社会经济权利结合了自由与能力两种属性,它使公民不仅具有做某事的自由,而且也具有了这样做的能力。贫困线标准低,实质上意味着公民自由和能力的丧失,社会经济权利的微弱。
  笔者以为,提高贫困线标准是保证公民发展权的条件和建设和谐社会应支付的成本。提高贫困线标准是缓解由市场导致的不平等,进而达到社会公正的必然,更是国家对整体社会利益进行再分配,促使公民在地位、尊严和收入上平等的要求。当然,也是尊重人权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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