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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如何介入“艾滋女”事件

         近日,“艾滋女”事件成了焦点话题。10月12日,一位自称“闫德利”的人在博客中自述15岁时被继父强奸,后到北京成了“小姐”。13日,此人在博客中发布一份共有279个电话号码的“性接触者通讯录”,声称自己感染艾滋病。后据记者调查,事实似乎并不是这样。据最新报道,闫某已经回到家乡河北容城,经当地疾控部门检查,她并没有患上艾滋病。
         性、报复、乱伦、艾滋病、社会腐化,含有这些关键词的该事件,搅动起了网络世界。其实,早在媒体报道前,笔者就在“玩聚网”上,发现这个刚注册的新博客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兴趣,被推友们从茫茫信息大海中打捞出来。后来更是由于电话和所谓“艳照”的曝光,成千上万的网民点击了“艾滋女”的博客。一方面,“艾滋女”的“烂也烂出名气”,被作为社会道德沦丧的标志性事件得到传播。另一方面,网上集体“窥淫”也成了社会肌体上的溃疡。
         作为理性和负责任的公民和媒体,不能以看客乃至“哄客”心态面对之。在这起网络事件当中,公权的介入更显得微妙,怎么样做才是不越权也不滥权,既捍卫公序良俗,又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扼杀互联网上自由的氛围,又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正是考验警方执法水平之处。
         首先,“艾滋女”事件中,哪些应由公权处理?据报道,早在几个月前,闫德利所在的贾光村,就有人散发淫秽传单,其所述内容,与其后博客上的大同小异。闫某父母就收了半编织袋传单。当他们向警方报案时,警方以法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超过一定数目才构成犯罪,没有受理此案。其实,此时散发传单者的行为不仅是传播淫秽物品,而是涉嫌“发送淫秽、侮辱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
         其次,“诽谤”公权该管吗?诽谤侵害的对象是闫某及其继父的名誉权,属于私权,原则上公权不应该介入。正如《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属于公民自诉案件,不应由国家公诉。此前,王帅帖案等事件当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滥用“诽谤罪”的罪名,以“诽谤领导”的名义刑拘发帖人,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不代表公权完全不可以惩治“诽谤”,因为“诽谤”不仅包括作为自诉罪名的“诽谤罪”,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所规定严重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诽谤”活动。国家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可对这样的诽谤者予以治安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当然除了公权的保护,闫某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以及民事诉讼。
         而且本次事件已经超越了个人对闫某的名誉损害,构成公共事件,还公布了279个人的电话号码,“塑造”了一个“烂也烂出名气”的卖淫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使不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警方也必要介入调查。这个时候,既要避免警方的不作为,也要避免警方的慢作为。此外,对此类“又黄又暴力”的案件,尤其需要司法机关的办案公开,及时向公众通报。一旦此类案件的办理不够透明,公众的旨趣就可能滑向猜想、臆断,最终丧失促进公权与舆论良性互动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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