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事件已称得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完全可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两地警方应密切配合,果断地以诽谤罪对此事立案、介入侦查,也顺便查清有关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事件。
“艾滋女”事件逐渐清晰。该案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是诽谤罪。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目前需要证据证明散发的不雅图片和网上的相片属于淫秽物品且数量已达到立案标准,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难道不可以涉嫌诽谤罪对其立案侦查吗?
发博文的人冒用闫德利的名义,声称自己是卖淫女,感染了艾滋病,并公布了所谓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279名男性”手机号码,声称“要烂出名气”,还公布了真真假假的所谓闫德利的裸露照片。这种捏造并散布了虚构事实的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闫德利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已涉嫌诽谤罪了。然而,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调查并提起自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警方可否以诽谤罪对这一事件进行立案呢?
在我们的印象中,普通公民遭受诽谤通常是由自己调查、向法院提起自诉。倒是有不少官员所谓的遭受“诽谤”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比如曹县诽谤案。这些案件都是公民批评了地方官员,地方官员就派出警察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抓捕公民,检察机关也提起了公诉。
事实上,并非诽谤普通公民的案件就不能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仅仅是对普通公民进行诽谤,但其结果是引发了社会的恐慌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也可认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反之,一些对于官员的诽谤案,即使是控告失实甚至是有意捏造,只要它并没有引发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或者让国家利益蒙受损失,顶多是让官员的名誉受到损失,就只能由官员提起自诉。
这篇冒用闫的名义所发的博文,不但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还严重损害了“279位公民”的名誉。此外,这种诽谤行为还引发了社会上的恐慌心理,人们不但担心声称“要烂出名气”的所谓闫德利会继续传播艾滋病,而且担心“279名公民”可能感染了艾滋病进而导致大面积传播。看来,“艾滋女”事件已称得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完全可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两地警方应密切配合,果断地以诽谤罪对此事立案、介入侦查,也顺便查清有关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的事件。
零星碎语
“闫德利”是一个错乱符号
闹剧扑朔迷离,真相尚待厘清。但博客上的若干信息与被恶搞主角的人生路径倒是有几分吻合。博客闫自称是为了找到三个月前分手的情夫,现实中的闫则表示是“两年来跟一个北京人谈恋爱,已不再工作。”
如果闫家所说的是真的,不难想象,这又是一起司空见惯的灰色情感纠纷。附在“闫德利”身上的剧情或许都是假的,但其隐喻的某类打工妹的错乱之路未必就不是真的,“闫德利”其实是一个迷情年代的错乱符号。
“闫德利”或是受害者,纯属虚构,但难保不会有“王德利”、“李德利”正经历着人生劫难。对“闫德利”可以不炒作,不关注,但这个博客出现本身,不能不引起思考。还“闫德利”清白容易,还原社会的纯净,消除“艾滋女”的土壤却并非易事。
小心上了网络哄客的当
尽管媒体找到了现实中容城的闫德利,但我们依然无法看清事件的真相。在此事件中,媒体乃至公众的观众点并不集中,比如对于现实闫德利的真实身份和工作经历没有真相;比如博客作者是否另有其人没有真相;比如现实闫德利的前男友是什么状况也没有真相。无真相即出谣言。至今,“艾滋女”事件需要公权机关的权威解读。公权力不主动,便容易留下网络暴力可钻的空当,于是才会诱使公众盲从上当,出现“网上很痛快,现实很受伤”的尴尬。要知道,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后面不甘寂寞的现实人决定着网络舆论的善恶走向,一旦一些无良网友无视公权力的存在,就很容易掀动网络暴力,刺激网络哄客,不断更换“马甲”,给现实监管带来困难。对此,公权力必须有智慧地出击,让真相浮出水面,避免网络伤及更多无辜。
呼唤有责任担当的网媒
此事件起源于博客,博客借助网络平台,已经有了私人媒体的性质,也就是常说的“草莓”(草根媒体),因此,它所寄居的网站,有连带的监管或过滤责任,至少应该做到预先审核,不主动传播和在新闻事实或当事人提示后尽快删除。然而此事件就这么大肆传播开来。
如果纸媒错了,网络就可以将错就错吗?事实上,很多网媒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对核实事情真相有其难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做判断。至少网络编辑是应该有价值判断的,比如一而再地把当事人的名字提出来,无疑是在强化公众对他的记忆,加强传播效果,形成无意识伤害,因此有媒体就把闫德利的照片删了,称谓也从“艾滋女闫德利”改为“艾滋女”,就体现了责任。
所以,希望借助此事件呼唤网络媒体的环境净化,呼唤更多网媒能够有更多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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