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信息公开当然是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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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9 22:48 来源:中国民意杂志社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去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同样规定了公民有将政府具体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之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执行不理想,与公民个人习惯性对“告政府”有畏难情绪有关。但笔者以为,更大的根源在于我国尚未真正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 理论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部分公民行为,制约和监督的是政府的政务行为,规范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即使直接对当事方个人有利,但其结果和社会效应最终也体现在社会的共性价值上。譬如2008年7月,沈阳市市民温洪祥申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等情况,虽然最终以“极其敏感,难度极大”为由被拒绝,但我们不能否认此举的公益属性。 如果按照当前习惯性的做法,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涉及的行政诉讼定位为个人诉讼,一方面会因个人诉讼地位与政府的不对等而极易导致审判机关被政府利益“绑架”;另一方面,由于个人行政诉讼成本很大,令绝大部分欲与政府对簿公堂的公民望而却步。 其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申请不得而随后提起的行政诉讼,本质上与社会性和公益性有关,从法理角度也应该尽快将其定位为公益诉讼。也只有定位为公益诉讼之后,公民个人行为才有可能得到国家力量的支持。首先,因为公益性质的确定,这种行政诉讼有可能减免各类诉讼成本;其次,公益性诉讼地位的确立,司法机关就有可能为此指派公益律师参与,而不必当事人自己负责;第三,一旦界定为公益性诉讼,还可以激发公民自觉监督政府政务行为的自觉性,最终有利于政府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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