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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门”后是刑辩律师的困惑

         1月13日,重庆“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数名律师涉嫌帮助被捕的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翻供等,大肆“捞人”。
         这则新闻在网上掀起了痛打“黑心律师”的狂潮,连带着此前对律师“为坏人辩护”的道德指责,让刑事辩护律师陷入深深的困境。笔者无意就个案做任何是非评述,但在“律师造假门”背后围绕“律师伪证罪”的种种困局,却有必要加以关注。
         此案特殊的地方在于,是由嫌犯主动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这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龚刚模之所以会这样做,并不排除希望据此立功减刑的可能。倘真的据此保命成功,或许不啻为比接受律师辩护更高一筹。
         任何行业都不排除有害群之马,作为个案,李庄是否罪有应得,不妨交由司法审判;而在事件未大白之时,现有报道似有妖魔化的嫌疑。
         很多网友可能不知,李庄涉嫌触犯的“刑法306条”,即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历来就是备受争议的话题。事实上,很多律师之所以对代理刑事诉讼避之唯恐不及,“刑法306条”是原因之一。调查显示,“刑法306条”等原因让刑事辩护的质量非常之低。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
         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只要嫌犯在审判时改口(哪怕此前是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律师就可能被指控触犯“刑法306条”。不管证人是否成立伪证罪,只要发现证人改了证言,就要追究律师刑责。因此规定而被指控犯罪的律师,据统计,1999年至2002年间就有347起。
         在我们指责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时候,我们应想到,其实有很多并不坏的人,正因得不到律师的有效辩护,而失去了获得清白的机会。除非我们认定现有司法系统完全公正从未有错,否则指责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基本保障。
         总体而言,刑事辩护律师绝对不是个“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领域,除了少数像“黑老大”这种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高风险始终让刑事辩护率和辩护质量都很低,大多数的刑事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获得高质量的律师辩护,这是阻碍法治进步的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
         但愿这次由“律师造假门”引发的社会声讨狂潮,不会让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进一步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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