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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能担纲“工资共决”的导演吗?

        4月27日,胡锦涛指出,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这被视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尽快推进提出的要求。然而“工资共决”已提出18年,却因无相关立法成了一纸空谈,而由工会主导的模式也因为工会的尴尬地位引来了质疑。(5月9日《重庆时报》)
        “工资共决”或者叫做“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成长和劳工运动蓬勃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种调整机制。“共决”二字,指向劳动力价值的平等博弈,而不是资方掌控主导权。在利润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劳资利益是个此消彼长的关系,老板就算是《道德情操论》的粉丝,也不会自觉爱上“共决机制”。
        这个时候,我们把目光投向工会。理论上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反映职工利益诉求、构架劳工权益远景,勇于抛头露面,敢于谈判斗争。但事实上,工会的依附性地位、非独立性利益,决定了其话语并不那么铿锵。正因如此,从表面而言,“工资共决”的共识正在有序形成,但身处实际操作层面的基层工会,才真正明白这项“已经推行了18年”的制度,想要从纸上落地,是多么困难的一件事情。难在何处?回答好这个问题,需要重新审视“工资共决”的构成要件。
        所谓“工资共决”,核心有二:一是“谁来共决”,二是“怎么共决”。前者需要一个有号召力的身份主体,后者需要有杀手锏的谈判能力。常理而言,工会是天然担纲“工资共决”的导演,然而,它在回答“怎么共决”这一问题的时候,显得相当底气不足。原因何在?因为工会缺乏对资方的制约能力。譬如,“谈不成怎么办”?如果工会只有一种类似舆论压力般的软实力,那么,这样的谈判注定是无法对等进行下去的——— 这不仅因为工会也要吃饭,还因为工会自己也说不清在“工资共决”上能有多大作为。
        此前,相关部门多次提出“要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但这些“资源和手段”究竟为何物、在哪里,终究是一个谜。口惠而实不至的结果,既令工会无法硬气起来,也让公众窥见了“工资共决”背后的复杂博弈。
        据全总2009年统计,全国共计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已经覆盖了211.2万多家企业,覆盖企业职工1.62亿人,占建会企业职工人数的90%以上。但也正如全总相关人士所言,“这其中又有多少是经过了‘真谈’的呢?”而被确立为“工资共决典型”的企业,基本都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出面“斡旋”。
        这样的“典型”,是不具有任何示范意义的:相较于职工工资水平,地方招商引资直接拉动的GDP更诱人、更刚性。换言之,你让地方政府去帮职工和企业主砍价,这不等于“破坏招商引资的大好形势”吗?如此状况之下,很多地方政府根本不会站在基层劳工层面去追求劳动力价值的均衡化和公平化。
        工会担纲“工资共决”的导演显得很吃力,而让政府部门出马又有悖政绩观的现实,职工自己出面基本等于自言自语——— 这显然不是个“一法解千愁”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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