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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不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

最近,药家鑫案——— 青年药家鑫开车撞人,并持刀将被撞人捅死,被判死刑案,以及“赛家鑫”案——— 云南人李昌奎强暴并杀死王家飞,将其3岁的弟弟摔死在铁门门方上。然后,唯恐姐弟两人不死,又以绳勒之,被云南省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却被省高院改判死缓案,引发了舆论争议。争议中,一句话,即“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被常常提起。(7月13日《重庆晨报》)
    不同人于不同语境中说到这句话,意义不一样,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其中,贺卫方先生的论述,我表示赞同。贺先生在论及药家鑫案时,言及“要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吗?”于具体语境中,他真正要表达的意思,我个人的理解是:1,根据现行刑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惯例,应判处药死刑并立即执行;2,药之律师说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在法律上不成立;3,贺先生本人一直主张彻底废除死刑,但这属于立法推进范围,在立法没有变化之时,只能呼吁少杀慎杀,并防止冤狱的发生;4,法官本人必须尊重现行法律,不得以解释之名改变法律;5,不能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其实是直接针对孔庆东教授说的,一层意思是法院判处药家鑫死刑,只是因为法有明文规定,而并非因为一时的舆情鼎沸。还衍生出另外一层意思,即要容得任何个人、群体自由发声、自由争取,典章制度体系将因此得以不断修校、完善,体现文明理念的进步。或者有一天,会在法律上废除死刑。
看药案以及李案发生后的舆情鼎沸,我个人总结了两点。
首先,相当部分国民暂时不能接受废除死刑。尽管我个人能接受废除死刑,但在我看来,废除死刑涉及理念之争,并无绝对的对错。如唐钧先生说,“按照国际上的司法实践,凡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一定会有另外一种同样残酷的刑罚取而代之”,像终身监禁,在一定程度上比死刑还残酷,也相当有道理。
其次,公众质疑改判不合现行法律确实值得关注。本来,在具体事件上,无论参与审理的具体法官抱有怎样的人文理念,在现实的司法过程中,都必须做到尊重现行法律。少杀慎杀诚然是正确的,但必须是法律框架内的少杀慎杀,必须有条文可据,不能逾越在法律框架之外,不能法律规定必杀而不杀。
云南高院对李昌奎的改判如此不能为公众接受,最关键之处,恰是在于改判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则,此前强调的自首非法定的应当从轻、必然从轻理由,一般不适用于“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二则,此前强调的积极赔偿,据记者调查,事实与法院说法相悖。李昌奎及其家属不仅不积极赔偿,几乎在拒绝赔偿;三,《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是有前置条件的,即“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法院割裂了这一前置条件,是以解释之名改变法律。如是,改判怎么可能被公众接受?
因舆情鼎沸,本案已进入重审程序,结果尚不可知。但必须说,请云南高院尊重现行法律;确有从轻情节,有明确条文可据,则无论面临怎样的舆论压力,必须予李昌奎以轻判;确无可从轻情节,且法所规定必死,便只能维持昭通中院的死刑判决;依法判决,无论具体判决结果,都不是“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反而,游离在现行法律之外,将“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用作打人的棍子,真正维护的,不过是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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