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于1月12日至14日在京举行,会议公报指出,“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从业、投资入股、到国(境)外定居等规定和有关事项报告登记制度。”这一规定,以强调申报官员婚姻家庭涉及情况为出发点,显然与以往落马高官生活作风败坏、配偶子女助纣为虐,以及部分贪官利用配偶子女拥有外国籍或绿卡等便利条件外逃等有直接联系。
近年来我国部分官员虽身居要职,但其配偶子女却移居海外,获得他国国籍或绿卡,成了人们所称的“跨国家庭”。目前值得警觉的一个问题是,部分贪官钻法律空子,暗渡陈仓,利用配偶子女申请绿卡与入外国籍,将巨额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出境,自己则暂时留在国内继续做官,一旦东窗事发,便迅速抽身外逃。
官员“跨国家庭”的腐败范本
实际上,我国官员的“跨国家庭”情况,多数是以官员犯罪案发的方式揭开深层内幕—
2007年6月28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而庞家钰的妻儿,早在他2002年权势如日中天时,就已悄然移民加拿大了。这样的“跨国家庭”腐败案,并非个案。2006年6月,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在被中纪委“双规”前逃往美国。据报道,周金伙之妻陈淑贞在案发前早已移居美国,并拥有绿卡,为他外逃留下了后路。
近年来,我国贪官外逃现象令人触目惊心。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从现在看,这仅是一个保守的估计。
这些外逃官员有一个明显特征——— 绝大多数都是先把配偶子女以经商、留学等名义送往国外,获得外国国籍或绿卡后,里应外合把资产转移国外,最后自己来个“裸奔”。
撼动公众对官员的信赖基础
“官员尤其是中高级官员配偶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绿卡,有违政治伦理”,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记者说,“对社会公众来说,官员特别是身居要职的高层官员,其作为公民个体的角色已被大大弱化,在绝大多数场合,官员就是政府的代表,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一旦官员将家庭成员‘转移’国外,其与人民同在、与国家患难与共的正面形象将遭到质疑,人民群众有理由怀疑其忠诚和廉洁,甚至怀疑其随时可能‘脚底抹油’开溜。”
源自法规、制度上的“软肋”
官员“跨国家庭”存在的问题,已引起中央的重视,并陆续出台过一些相关规定加以防范。不少地方也纷纷完善官员个人情况报告制度。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却仍受局限,原因如对报告内容一律规定保密及在公开时对公开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导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实现,不利于公众、媒体的监督。
我国现行法律对官员国籍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在官员配偶子女出国移居或入外籍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杜立元律师介绍,“在官员的涉外婚姻方面,我国婚姻法也未提及。”对如何界定“掌握重大机密人员”,及其婚后配偶再取得外籍是否允许等问题,公众则大都不知情。
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认为,应在全国性、本部门、本地区的互联网上和其他大众媒体上将官员的申报情况公布,让公众进行实时监督。“对于官员的配偶和子女出国要严格管理,从严审批”。龚维斌教授认为,“官员要定期向组织部门报告配偶和子女出国的原因、经费来源、居留时间、地点、工作学习状况等。” 据《瞭望》
马 :从三个方面入手防止贪官外逃
据新华社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 近日在谈到如何防止贪官外逃时说,少数腐败分子外逃,造成的影响非常恶劣。要从三个方面防止贪官外逃:
1、是加强因公出国的管理,包括出国培训的管理;
2、是加强领导干部因私护照的管理;
3、是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政情况的分析,对于群众反映比较打的干部,出国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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