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罗丹是治疗萎缩性胃炎的一种中成药,在国内外都享有盛誉。但此药却引发了省中医院原院长李恩复与河北省中医院、邯郸制药有限公司之间旷日持久、长达10年的马拉松式诉讼。直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终审宣判摩罗丹技术成果权归李恩复所有,且邯郸制药有限公司需向李恩复赔偿40万元,摩罗丹之争终于落下帷幕。
据悉,这是我省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药品知识产权案。由于判决涉及中药品牌经营,及对发明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问题,此案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有关人士认为,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社会技术发明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诉讼第一波:源起“摩罗”之争
“摩罗丹”是河北省著名中医李恩复先生在多年临床经验的基础上,于1970年代研制成功、专治萎缩性胃炎的中成药。因其主要成分为百合(亦名摩罗)、剂型为丹剂,故李恩复教授以“摩罗丹”命名。
1983年,李恩复担任河北省中医院院长职务。1985年2月8日,时任河北省中医院院长的李恩复教授与邯郸制药厂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当年8月,邯郸制药厂开始生产和销售摩罗丹。1998年10月,邯郸制药厂改制为邯郸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药公司)后,继续独家生产销售“摩罗丹”,“摩罗丹”产品一路走红。
而继“摩罗丹”之后,时任省中医院院长的李恩复教授又相继发明了 “摩罗胃宝”和“摩罗药粥”系列保健产品,并于1999年开始,统一由石家庄市摩罗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下称摩罗公司)负责生产销售。
2000年7月,邯药公司以摩罗公司销售摩罗胃宝、摩罗粥等“摩罗”系列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一纸诉状将省中医院、摩罗公司及李恩复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
本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2年初,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驳回邯药公司对摩罗公司和李恩复的诉讼请求,确认李恩复是“摩罗丹”的技术成果权人。“摩罗丹”是药品通用名称,邯药公司对“摩罗”一词不存在所谓的“专用权”,无权限制他人对其合理使用;摩罗公司及李恩复的行为不构成对邯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摩罗丹”又陷权属之争
就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后,省中医院向法院提出,摩罗丹技术是李恩复的职务发明、技术成果权应归省中医院所有。 但终审法院未对“摩罗丹”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认定,而是告知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这时,李恩复教授想彻底解决“摩罗丹”纠纷,拿回自己的技术成果,只能另行提起要求确认摩罗丹技术成果权归属的诉讼。
2007年6月,李恩复教授委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马越平、张智远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邯药公司违约。诉请法院依法确认摩罗丹技术成果为李恩复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技术成果权至今仍归李恩复所有,并依法判令邯药公司支付摩罗丹技术使用费,以及认定邯药公司未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违约,判令解除合同等。
因本案所涉标的已逾3000万元人民币,成为目前为止河北省境内最大额的知识产权纠纷。考虑到河北省中医院曾主张过摩罗丹技术成果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律师的建议,在开庭前依法追加河北省中医院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摩罗丹技术成果是否为职务发明、邯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后续技术使用费以及邯药公司是否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并分别向合议庭出示了大量证据。
一波三折历时10年:
终审“摩罗丹”权属李恩复
经过数次开庭和详细研究案情,最终一审判决:摩罗丹技术成果为李恩复的非职务技术成果,邯药公司应立即在摩罗丹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并赔偿李恩复20万元人民币。但同时驳回了李恩复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恩复及邯药公司均不服判,遂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因摩罗丹技术成果权的异议人河北省中医院在一审宣判后未提起上诉,邯药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放弃对摩罗丹技术成果权的权属异议,摩罗丹技术成果权已无争议的归李恩复所有。
又经过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诉讼环节,二审最终又撤销一审判决关于邯药公司应立即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的判决内容,邯药公司另向李恩复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邯药公司主动履行判决,将40万元赔偿款支付给了李恩复一方,目前,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这场历经十年之久“摩罗丹之争”,终于暂告一段落。
对于这场历时十年的诉讼马拉松,李恩复教授表示,他对法院的判决基本满意,但他同时也表示,他还考虑就法院驳回他要求邯药公司支付后续技术使用费的诉请,进行申诉、要申请再审。李教授说,他就是要“争个理儿。”也是希望通过个案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据《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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