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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高发村的铁证为何赶不走污染企业?

     从浙江沿海出发北上,经过无锡市广丰村,常州市新北区,阜宁县洋桥村、东兴村,安徽省宿州市杨庄乡张庄村,山东省肥城市肖家店村、阳谷县西关村、邵楼村、西汉庄村、国庄村,天津市西堤头镇西堤头村、刘快庄村。这些经济活跃带上的村庄,都在面临着同样的危险和痛苦,那就是癌症。(《南方都市报》11月5日)    
     这些癌症高发村周围无一例外都有许多化工企业,他们的生存境遇可怕得令人震惊:水是臭的,鱼是有毒的,大米种了但自己不敢吃——化工厂来了,鱼米之乡远去。面对死亡的威胁,老百姓多次起诉当地的化工企业,一场诉讼甚至要花八九万元,可最后的结局,要么是没有“证据”,要么是某些部门认定污染的企业已经“达标”。
    如果连闻着发臭、污浊不堪、化验室检测指标证明里面含有致癌物质的水都不算证据,那我真不知道,怎样的证据才算是“证据”。在这则新闻里,笔者看到了比“癌症”更可怕的现状:某些部门对证据有意无意的“畸形”要求,实际是变相加高了百姓维权的门槛,给百姓维权设置拦路虎。
     从常规司法程序看,这样的诉讼应该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作为癌症高发村的一方,只需要列举出化工厂来了之后,癌症发病率增加,只需要拿出水是恶臭的等证据就可以。污染企业则必须论证,村民的癌症和自己的排污毫无关系,村民水质的恶臭,也和自己企业无关。但为何相关部门却在证据问题上如此糊涂?如此麻木不仁?百姓权益受到侵害,还要百姓自己出钱去做污染鉴定,这合理吗?
     一些好心帮助癌症高发村的科学家也陷入了证据的“漩涡”之中。中国地质科学院现代生态环境地质研究中心的林景星教授说:“如想拿到证据却很难,科学家不能随便张口说话,要有质量认证,要有国家两个实验室的章,打官司才能行。”科学家重“证据”,这是科学素养的体现,作为研究课题,这样的试验证据也必不可少。但笔者以为,替癌症村的百姓维权,没有必要等到这些科学证据一一出来,一昧地要求实验室的数据证据(书面证据),甚至要有“国家两个实验室的章”,而轻视用肉眼都可以观察到的“实在证据”。这恰恰是我们某些部门日益形成的一种迂腐而呆板的陋习和“误区”。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管理者面对截肢了一条腿的百姓视而不见(此为实在证据),却一定要对方出具“残疾证”(书面证据,否则就不认定为残疾人。如此荒唐的逻辑在百余年前也曾经有过,当年对进化论质疑者,一定要求达尔文牵一只猴子当着质疑者的面,将猴子“进化”成人,他们才相信。这样的怪论,没想到在今天的癌症村又上演了,原本由一群科学家要数十年才可能完成的“化工产品及污水对诱发癌症的关系”的科研课题,居然成了百姓维权必须要交的“证据”,这样的强人所难,到底体现了“程序正义”还是体现了“程序非正义”?
     癌症高发村的问题,其实并不难解决。但我们看到,比癌症更可怕的,是一些管理部门对“实在证据”的漠视,一味地依赖所谓的“书面证据”。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变相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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