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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杨明蒙冤20年获释

        等了20年,杨明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
        8月11日上午,贵州铜仁监狱门口,杨明家族四代共23人,簇拥着出狱的杨明登上专门借来的红色轿车,一路疾驶向贵州省天柱县的家中。
        复盘本案平反过程,2014年10月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一案,使该案迎来转机。六个月后贵州省检察院便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两个月后,该案开庭再审时,杨明的辩护律师张磊转述称,出庭检察员当庭表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证言合法性、客观性不能确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另有真凶的可能性存在”。
        开庭两个月后,贵州省高院最终对杨明作出了无罪判决。
        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告诉记者,宣判后,贵州高院法官代表贵州高院向杨明及其母亲鞠躬道歉。
“另有真凶可能性存在”
        8月15日是杨明的50岁生日,他在铁窗内挨过了从30岁到50岁的整整二十年,二十年间他始终拒绝认罪减刑。
        1995年2月18日,一具高度腐烂的女尸出现在贵州天柱县一处下水道口。后经辨认,确定死者系该县女子王某某。曾与王某某有过亲密交往的杨明被疑为作案对象,于当年3月29日被刑拘,8月28日被批准逮捕。
        案卷材料显示,1996年9月13日,贵州黔东南州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明故意杀人。该案经黔东南州中院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后,于当年11月1日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退补函称:“经法庭调查质证和卷宗材料,除有杨某某一人的部分间接证据能证实是杨明所为,其他无任何一点直接证据证实王某某是被杨明杀害的证实材料,你院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故将案件退回你院进一步补充侦查,以便查清本案的犯罪事实。”
        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称,1996年12月10日,在没有增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黔东南州检察院重新起诉。案件在当年12月24日开庭审理,两天后黔东南州中院判决杨明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因感情纠纷,被害人王某某于1995年1月21日晚与杨明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某某,遂起杀人恶念。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在“卡拉OK”内将王某某扼死,并将尸体抛于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
        死缓考验期满后,杨明减为无期徒刑。但他始终拒绝认罪减刑,与家人坚持申诉近二十年。
        2014年10月,该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启动复查“杨明故意杀人案”。六个月后,贵州省检察院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6月11日,贵州高院在杨明服刑的铜仁监狱开庭再审本案。律师张磊向记者介绍, “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也认为杨明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证言合法性、客观性不能确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另有真凶的可能性存在。”
        贵州高院最终对杨明作出无罪判决。
被害人死亡时间存疑
        事实上,本案从始至终都存在诸多疑点及问题。如公检法认定的被害人遇害时间为1995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但却有多名证人证明曾在此后的1月23日及26日在舞厅等地见过被害人。
        黔东南州中院在1996年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杨明故意杀人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遇害时间为1995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
        但律师张磊、王宗跃在查阅案卷后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作案时间有误。
        张、王两位律师在再审辩护意见中称,被害人王某某1995年1月21日晚离开了她父母家,但是并不能确定其就是在当晚失踪,更不能确定其就是在当晚死亡。
        据家属了解及律师调查取证,黄清华、周效军、杨小艳均证实曾在1995年1月23日、26日分别见到过王某某。
        其中,黄清华证实,在1996年1月23日晚上9时左右,他在天柱县阳光卡拉OK厅门口遇见王某某,后与王某某到五交化舞厅跳舞。26日,他与周效军在县土产公司门口,又遇见王某某和其他几个人在一起,黄清华还喊了王某某一声。
        而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印证的是,出现在警方侦查卷中的证人蒋家顺的证言。蒋家顺称其在1995年1月26或者27日晚上,在天柱县五交化舞厅见到过被害人王某某。但蒋家顺的证言并未被法院采信。
        此外,对于杨明被指控的作案动机、作案地点等,律师也都提出了质疑。据律师张磊介绍,在6月11日贵州高院。
        对本案的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也认为杨明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键证人证言合法性、客观性不能确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另有真凶的可能性存在。
        此次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则认定,黄清华、周效军等人证实在1995年1月26日还看见王某某的证言,真实性不能确认。
证人曾被关押50天
        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指出,本案全凭间接证据定案,认定杨明作案的最关键的间接证据是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但该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存在暴力取证、诱证等嫌疑,其本身也是矛盾的,是不符合事实的、虚假的。”
        贵州高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明杀害了王某某。除了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杨某某证言外,本案没有其他合法、真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系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某某的结论。
        案卷材料显示,证人杨某某于1995年4月3日被传唤,在没有任何证据指向她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杨某某次日即被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4月12日,在杨某某第一次做出不利于杨明的指证后,被转以赌博罪名收审,直到5月23日被取保候审。但张磊称,整个讯问过程没有任何涉及其故意杀人及赌博的事实。
        张磊还指出,杨明曾当庭陈述遭到长时间连续审讯和打骂,侦查人员还指使同监室人员殴打致其重伤。
        “同一个侦查机关,同样的侦查人员,能够对杨明实施刑讯逼供,就让人有理由怀疑他们为取得杨某某对杨明的指证,会同样对杨某某实施刑讯逼供。不然,为什么要关押证人50天?”张磊说。
        此外,张磊在申诉意见中还对杨某某证词的事实部分提出了质疑。如杨某某证词中称,她在1995年1月22日中午起床时看到杨明脸上有三道抓痕,这与对杨明的身体检查结果不符。
        杨某某在被关押期间给杨明写了两封信,称自己“怀孕”和“身染重疾”,但这并非事实。张磊怀疑,这些谎言或许是其配合侦查机关对杨明骗供、诱供。
        贵州高院的再审判决书最终也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多次证言,前期表示并不知情,到其被收容审查后,才逐步证实在杨明家三楼或者二楼听到开卡拉OK的一楼有吵打声、呻吟声,及杨明对其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来卡拉OK闹事一事;杨某某后期的证言,根据日常经验判断,证言不合情理。杨某某被收容审查后的证言,在合法性、真实性上存疑,不能采信。       
                          据《东方早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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