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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尘埃落定

        本刊综合报道 8月13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罗彩霞案”,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异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公开开庭审理。第一被告王佳俊本人没有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原告罗彩霞出庭。
        法庭上,诉讼双方就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罗彩霞损失的状况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罗彩霞撤回对王佳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峥嵘给付原告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诉讼费300元由王峥嵘承担。庭后,法官走下审判台,原告、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庭审
各被告辩护 罗彩霞深思
        8月13日早8时,身穿粉色碎花裙的罗彩霞一出现就被记者团团围住,“心情很紧张”,她对记者说。
        8点30分,准时开庭。原告罗彩霞、被告唐昆雄亲自出庭,其他被告由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王佳俊则没有出庭。
        庭审正式开始。首先罗彩霞的代理律师徐国强宣读了起诉状。随后,7名被告分别宣读了答辩状。
        王峥嵘及杨荣华的委托代理人首先代表王峥嵘向罗彩霞深鞠一躬,向她转达了王峥嵘的歉意和悔恨。同时表示,如今王峥嵘身陷囹圄,杨荣华神经错乱,王佳俊生死未卜,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他们希望和罗彩霞调解。
        邵东一中辩称自己既未泄漏罗彩霞身份、高考信息,也没有为王佳俊上大学提供任何材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本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张文迪是本校教师,因此同意调解,但对罗彩霞提出的赔偿额提出异议。
        邵东教育局辩称,罗彩霞没有报考贵州师范大学,也不可能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因此罗彩霞提出的受教育权受侵害的事实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贵州师范大学在答辩状中表示,学校已经收回注销假罗彩霞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避免了对真罗彩霞造成更大的伤害。录取王佳俊时候学校对假罗彩霞的入学信息进行过审查,虽然没有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对比,事因为当时并没有规定要求高校要这样做。加之假罗彩霞(王佳俊)在校表现正常,考试合格,造假到这种程度学校无法发现,学校被虚假材料所欺骗,也是受害者。
        贵阳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口头答辩称,申请教师资格证需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思想品德证明等六项条件,假罗彩霞都符合,该局已经尽了审查义务,无法发现作假。尽管如此,贵阳市教育局对罗彩霞姓名权被侵犯表示同情和遗憾,愿意在法院确认自己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与原告调解。
        唐昆雄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为自己辩护认为,自己没有从事过高考录取工作,不知道录取通知书的领取规定,当时只是出于友情代领录取通知书,并不知晓冒名顶替的事,整个事件中他没有收受王家好处。对此事对罗彩霞造成的伤害自己愿意同其进行调解。
        对原被告表达的调解意见,合议庭表示欢迎。审判长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在确认原告身份已经恢复,可以办理银行卡等事实后,10点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原被告接受调解。休庭期间,原告罗彩霞向法庭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佳俊的诉讼,合议庭口头裁定准许。
        记者注意到,在整个庭审阶段,罗彩霞表情凝重,若有所思。
■调解
双方言合 罗彩霞开始新生活
        下午1点,继续开庭。原被告最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原告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当庭给付完毕。原告放弃其他诉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300元由被告王峥嵘承担。
        审判长宣读完毕后,罗彩霞友好地走到对面的被告席前,微笑着与被告代理人、唐昆雄等一一握手。罗彩霞一脸轻松地告诉记者,对结果表示满意。“答应调解,主要是被王佳俊家人的诚意所感动。我不恨王佳俊,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对公众也算有个交待。希望大家忘掉在媒体上的这个罗彩霞。我想过一种平静的生活。”
■回顾
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
        王佳俊和罗彩霞为2004年湖南邵东县一中298班届文科毕业生,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的总成绩为514分,王佳俊的总成绩为335分,都没有达到湖南省的二本录取分数线。2004年9月初,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找到时任罗彩霞和王佳俊的班主任张文迪,通过他获取了罗彩霞的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然后伪造了罗彩霞的户口迁移证等证件,结果,王佳俊冒用罗彩霞之名被贵州师范大学录取。罗彩霞复读一年后,于2005年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2008年,王佳俊以罗彩霞之名办理了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发现身份证号被人冒用。至此,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浮出水面。
        2009年5月15日,时为天津师大学生的罗彩霞,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王佳俊、王峥嵘、杨荣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等7被告告上法庭,同年6月,又将时任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追加为第8被告。罗彩霞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王佳俊停止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119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新华社、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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