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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人铁路局赔偿5.8万

首例破冰案
案情:火车撞死老太 家属索赔
  2010年3月12日上午,张老太来石家庄探望女儿。张老太的家属在诉状中称,张老太外出买菜时迷路,于19时51分行至石太引入线玉村站至石家庄西站一场间,横穿“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被单机火车头撞倒,当场死亡。
  张老太家属认为,铁路企业对靠近村庄的铁路沿线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设立任何警示标志,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铁路企业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争议:横向穿越还是纵向行走
  法庭上,被告北京铁路局认为张老太是在铁路线路上纵向行走被撞身亡。依据规定,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企业应当免责。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并未要求时速120公里以下的铁路线路设立防护措施,因此铁路企业并无不当,不应承担责任。
  针对北京铁路局的意见,双方当事人主要围绕张老太是在线路上“横向穿越”还是“纵向行走”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因为根据今年3月1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一事实将直接决定着受害人的家属是不是能够获得赔偿。
 调解:死者家属获赔5.8万元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北京铁路局赔偿原告5.8万元。主审法官介绍,这是自《解释》施行之后,河北第一例火车撞人赔付案件。在这之后,还有几起类似案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
新政出台 
火车撞人“白撞”30年
  今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此前,根据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如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关于火车撞人的赔偿,过去一直依据的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除最高150元的丧葬费外还可以获最高150元的一次性救助,共计300元。”
  据此规定,在过去30年里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铁路方一般只会象征性地赔偿几百元了事,可以说几乎是“撞了白撞”。这一“铁规”长期以来引起了广泛争议。
火车撞人不再“白撞”
  《解释》出台后,“铁规”终于破冰。《解释》规定,受害人因翻越、穿越铁路等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最低应承担10%的责任;若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在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若铁路运输企业尽到了安全义务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20%至10%;若监护人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全部损失的50%以上;若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均有过错的,则赔偿比例不低于40%。
  对新规的出台,很多法学专家认为,无论是从人道主义或责任划分赔偿,确定火车撞人可以获得赔偿都是司法的一大进步。
火车撞人赔偿历程
  ■201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火车撞人不再“白撞”。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991年实施的《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979年实施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除最高150元的丧葬费外还可以获最高150元的一次性救助,共计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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