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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一副处长获刑十年半

记者昨天获悉,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原副处长荣民(曾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因贪污3万余元、受贿51万余元,已被市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38岁的荣民是山西省运城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3年12月至2005年8月间,他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回国后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贸易法律处副处长。
荣民共涉及7项犯罪事实,其中2项贪污事实均发生在他任中国驻世贸组织二秘期间。法院查明,2003年12月至2005年8月,荣民利用担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的职务便利,借参加国际会议之机,在明知有单位负责承担参会人员费用的情况下,先后6次将虚开的会议费用在单位报销,得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此外,2004年9月,荣民在明知某国际会议被取消的情况下,假借开会名义到丹麦游玩,并将个人游玩费用以参加国际会议的名义在单位报销,得款1万余元。
荣民涉及的另5项受贿事实,有1项发生在他任中国驻世贸组织二秘期间,其他4项均发生在他于商务部任职期间,金额从6159元到31.5万元不等,总计51万余元。2008年11月,在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对其贪污问题进行核查时,荣民主动交代了他受贿的犯罪事实。
今年3月,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荣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宣判后,荣民上诉,认为自己贪污主动坦白,应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有自首情节,应在3年以下量刑,法院应决定执行3年6个月有期徒刑。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荣民所犯贪污罪是被群众举报后,纪检部门找他谈话,他才交代,不能认定为主动坦白。在被审查期间,荣民交代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但他没有退赃的情节,一审法院对其处罚并无不当。
■荣民主要受贿事实
1.受贿31.5万
    这是荣民受贿款中最大的一笔。2006年底,黑龙江省饶河县经济贸易开发有限公司向商务部申请纺织品配额,荣民利用担任条法司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出具了有利于该公司的意见,于2007年5月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31.5万元。
2.受贿11万
    2007年10月,荣民利用担任商务部贸易法律处副处长的职务和地位形成的职务便利,请托上海商务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北京阿尔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审批提供帮助,于2008年1月收受该公司经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1万元。
3.受贿7万
    2004年8月,荣民利用担任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二等秘书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汇信进出口股份公司打听该公司申请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品牌展位一事的进展情况,于2005年回国后,收取该公司副总经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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