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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拐卖儿童罪犯被执行死刑

        综合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8月31日公布了两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两起案例中,有两名罪犯均已被执行死刑。
        在“吕锦城故意杀人、拐卖儿童、黄高生拐卖儿童案”中,1985年出生的被告吕锦城,与另一被告黄高生以出卖为目的,于2008年绑架一名儿童。其中,吕锦城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持刀捅刺,致两名被害人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高生所犯拐卖儿童罪造成两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但没有与吕锦城共谋杀人,亦未具体实施杀人的行为。据此,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黄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锦城死刑,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吕锦城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在公布的“何聪拐卖儿童案”中,被告人何聪在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期间,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法院认为,何聪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12名,其中幼儿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何聪死刑。罪犯何聪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具有从严处罚情节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要继续坚持严惩的高压态势,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采取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拐卖妇女强迫卖淫、造成被拐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裁判,遏制此类犯罪上升势头。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238人,同比增长74.37%,重刑率为57.90%,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1.9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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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儿童被判刑
        据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8月31日公布了一起收买被拐卖儿童案的典型案例。案件中,被告人李中梅明知是被拐卖儿童仍予以收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在“李中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中,被告人李中梅已生育两名女孩,得知安廷早(已判刑)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遂请求其帮忙购买男婴“收养”。2008年1月,经安廷早联系,李中梅随其去山西省忻州市,收买被拐卖的男婴一名,李中梅向安廷早支付36000元。2008年10月,经李中梅介绍,王新芝(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廷早、谢长府处收买一名被拐卖的男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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