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崇瑞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中,1人被判死缓,其他20名被告被判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令人关注的是,本案21名被告人中,16人是“80后”、4人是“90后”。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崇瑞大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涛、赵峰、杨兆宇、田龙、李敬阳、吴顺利、代杨、张健、刘鑫、郭兴明、李涛、姜云龙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除以李崇瑞每月向其亲属索要的数万元为经济来源外,还通过开设赌局、以暴力和威胁等手段垄断唐山市两个居民小区的搬运业务,非法聚敛钱财。在李崇瑞等人的组织、领导、指使、授意下,该组织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一定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唐山市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共作案51起,其中聚众斗殴1起,致1人死亡;故意伤害12起,致4人重伤、8人轻伤;寻衅滋事、妨害公务29起;绑架1起;故意毁坏财物4起,损失价值70000余元;强奸2起;其他违法事实2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窝藏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李崇瑞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李涛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涛等19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九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李崇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行
●2008年11月12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涛在唐山市一俱乐部跳舞过程中与张某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代杨、刘涛等人持砍刀、匕首拦截张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张某锁骨下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另一人重伤。
●2007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崇瑞以从赵某处购物被骗为由,指使被告人毕胜、胡文洋及杨帅(另案处理)到天津将赵某辗转带至唐山一洗浴中心,通过威胁、看押等抢走赵某现金12000元,取出赵某银行卡中32000元,并强迫赵某家属汇款。
●2008年4月5日15时许,为垄断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宁景苑小区搬运业务,李崇瑞指使被告人刘涛、赵峰等持砍刀、镐柄等工具,追打该小区原搬运人员董某等人,致董轻微伤。当月15日,又到该小区欲殴打组织搬运业务的郭某未果,又驾车追赶逃离的郭某并将其车辆砸坏。
●2008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崇瑞指使被告人田龙、李敬阳、黄涛等人到唐山市一拆迁工地索要废墟转运工程,因遭到拒绝,李崇瑞指使田龙等将负责废墟转运的王某的轿车砸坏。
●该组织自2008年三四月垄断唐山市路北区鹭港小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宁景苑小区搬运业务后,李崇瑞指使多人在上述两个小区进行管理,以抬高搬运费用,对刘某等业主及业主请来的搬运工人威胁、殴打的手段,长期非法聚敛钱财。
●2004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涛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王凯、赵峰等人驾驶一越野车,认为一出租车抹了刘涛驾驶的摩托车,遂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殴打,随后还殴打、谩骂赶来制止的民警。
●2007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凯、姜云龙在唐山市车辆管理所见一轿车车牌号好,便欲购买该车牌号。因遭到车主拒绝,王凯、姜云龙指使刘涛等人先后两次打砸对方及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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