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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岂容含糊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上午开庭审理致两死一伤的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和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三起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醉驾案在北京两家法院分别开庭审理。
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开始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日前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轻微后果绝不法外留情
今年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警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被查获的第一人。
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是不是可以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
一线交警表示,醉驾不应该只看结果,而要依据行为进行处罚。
许多公众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酒驾车设置了一条不容触碰的高压线,对饮酒驾车行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慎入罪’的观点一提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了,难免会纵容‘酒司机’的侥幸心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对记者说,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
名人酒驾成入刑范本
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高晓松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当庭展示忏悔书:“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高晓松因醉驾被查后,网络上立即出现“高晓松已被偷偷释放”的报道。“醉驾慎入刑”的观点一经披露,立即引起公众的质疑:是不是有权有势有钱的人,在醉驾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时,就可以凭借“情节轻微”脱身?
一位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在执法一线,交管部门一直保持着对涉酒驾车行为的“零容忍、高压线”。“曝光高晓松醉驾,实际也是表明交管部门的一个态度;触碰到这条高压线,绝不容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醉驾入刑后,为了确保执法过程的严谨,各地交管部门制定了严格的醉驾案件办理流程和标准。
“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
危害公共安全,治罪不能手软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一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其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在17日的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家数度哽咽。
“什么是‘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就是‘情节轻微’?”北京市一交警说,“可能被查获时神智还清醒,但可能半小时后酒劲上来,就没法控制车辆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醉驾”行为本身看,“醉驾”并无所谓的严重与否,因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正在执行的这套标准执行得很好。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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