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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不是舆论审判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在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云南高院于8月22日再审又判处死刑,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记者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教授和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
关键词:改判死刑
■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高铭暄教授认为,李昌奎强奸并杀害一名女青年,还残杀一名三岁无辜儿童,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较好地把握了法律、政策和民意,充分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陈光中教授表示,本案再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体现了罪刑相应、有错必纠和公平正义。
■罪行极其严重自首不足以从轻
 高铭暄表示,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可见,人民法院在决定刑罚时,首先还是要考虑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自首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如果罪行本身特别严重,即使自首也可以不予从轻。
本案被告人李昌奎连杀两人,其中一人是三岁儿童,还有强奸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即使构成自首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强奸犯罪并非“民间纠纷”
 高铭暄表示,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大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上不仅要依法惩罚犯罪,还要着眼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但高铭暄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就都不判处死刑。如果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仍可适用死刑。李昌奎案当事人间有亲戚关系,过去有过提亲的背景,但是强奸犯罪并非“民间纠纷”。
关键词:刑事再审
 ■启动再审符合刑诉法规定
 陈光中表示,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生效刑事裁判启动再审有四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符合再审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三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四是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主要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陈光中说,李昌奎案是云南高院根据被害人亲属的申诉,审查认为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依法再审的,符合刑诉法的规定。
■再审改判维护了司法权威
 有观点认为,本案启动再审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对此,陈光中表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他说,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权威。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裁判,谈不上有无权威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对李昌奎判处死缓,并没有体现出对上述因素的全面考虑,就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裁量有失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陈光中称,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生效裁判有着严格的限定条件。刑事再审程序的设置,本身就涉及对法的安定性、实体公正、人权保障等多元诉讼价值的权衡与选择。李昌奎案件作为个别案件,二审改判死缓不当,严重背离了公众对公正的评价,再审改判死刑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是真正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没规定审委会要在再审中回避
 此次李昌奎案,云南高院依照二审审判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由同一个审判委员会先后作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对此,陈光中解释说,再审是一个独立、完整的审判程序,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重新进行全面审理。再审期间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云南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审委会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讨论决定对该案改判死刑,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刑诉法没有规定审委会要在再审中回避。
关键词:舆论审判
■独立行使审判权也要尊重民意
有人称本案再审改判死刑是网络炒作的结果,是“网络审判”、“舆论审判”。对此,高铭暄表示,网络和媒体都是民意表达的方式之一。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不尊重民意,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社会的评论。
高铭暄说,云南高院再审是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改判死刑的判决也是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这与所谓的“网络审判”、“舆论审判”是完全不同的。
关键词:死刑政策
■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符合国情
我国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高铭暄认为,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适应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但死刑毕竟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应当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高铭暄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颁布司法解释和有关司法文件,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事实证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符合国情,顺应国际潮流,是完全正确的。   高铭暄指出,李昌奎案二审不当改判死缓,并不能说明我国现行死刑政策本身有什么问题,只是执行死刑政策过程中在处理个案时出现的偏差,属于个别现象。司法机关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再审纠正偏差,恰恰是正确贯彻我国死刑政策的体现。
关键词:“翻案风”
■刑事再审有严格的限定条件
 有人认为李昌奎案的再审会引起更多案件效仿,导致“翻案风”。对此,陈光中指出,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适用于纠正个别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不应将其他案件和李昌奎案作简单类比。
不能仅仅根据裁判文书或相关报道,即对相关案件进行简单类比,甚至在具体处理上据此作出不恰当的评价。不当启动甚至滥用再审特殊程序,不仅将极大损害司法审判的权威性,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也极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侵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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