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四审慎刑事和解,防止“花钱买刑”
【草案摘录】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解读】有人提出,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很窄,比较严格,而且必须出于双方自愿。
“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宜审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过大。”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
看点五贪官外逃面临“人财两空”
【草案摘录】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
看点六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
【草案摘录】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说:“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从而完善审判程序。
看点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望“封存”
【草案摘录】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犯罪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据新华社、央视
关键词:秘密拘捕
网上的说法不准确,
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中国日报: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为什么修改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
郎胜:我注意到,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即便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
关键词:沉默权
“不强迫自证其罪”和“鼓励如实回答”不矛盾
中国青年报:我们注意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否代表了我国在刑事司法体制中确定的沉默权制度,但是我们同时又注意到,法律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个规定是否有矛盾?
郎胜: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们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因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这样一种现象,这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我们的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关键词:通知内容
通知内容一般都包括强制原因和场所
光明日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的时候曾经规定,通知家属的时候应当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和原因告诉家属,但是三审的版本,“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都删掉了,请问这是为什么?
郎胜:在原来的稿子上写的是原因和场所应当通知,但是通知的内容非常多,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现在做了通知家属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当然在有些情况下,随着侦查进展罪名会发生变化,所以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
关键词:强制出庭
感冒咳嗽算不算证人不出庭正当理由不好说
南方都市报:草案中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请问什么叫做“正当理由?比如我感冒了,咳嗽了,叫不叫正当理由?
郎胜: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我就不好回答说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
关键词:律师伪证罪
诉讼过程律师涉嫌伪证罪不能“豁免”
香港大公报:这次修改后的刑诉法第42条,对俗称的律师伪证罪作出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规定,在草案二审的时候得到了相当的肯定,但是仍有法学专家认为出于程序正义、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考虑,在诉讼进行过程当中不应该追究律师的伪证罪。请问为什么这次没有吸纳这个建议?
郎胜: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都需要进行追究。但是,也确实有一些律师担忧,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以后,在现实当中会不会出现司法机关轻易的,或者是比较随意地对律师采取审查手段或者措施,这样的情况怎么解决,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对此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如果律师出现了这种情形,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的环境。有人提出来,还要在本案件终结以后再启动对他的侦查。但是现实情况很复杂,有的时候情形很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无法再履行律师职责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马上就展开侦查,那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对这条意见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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