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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有欺诈行为可要求“退一赔三”

        8月26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修改颇受关注。
        这是消法颁布20年来,首次进行修订。
关注一:
四类商品不适用“后悔权”
        书一两天读完后,就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关注二:
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
        1994年,消法正式实施,根据其中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为获赔偿而专买假货的王海走进北京隆福大厦,从此,他的名字就与打假、消费者权益绑在一起。时隔20年,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二审稿这一修改中增加赔偿“三倍”金额,均比一审稿增加了一倍。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消费者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往往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如何将三倍赔偿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也有不少人认为惩罚力度还显不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指出,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是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
关注三:
虚假广告代言人要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特别建议,广告法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关注四:
经营者不诚信将入信用记录
        经营者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诚信缺失。
        为此,草案二审稿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要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除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外,还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家在京的旅行社负责人对这一修改表示欢迎。他说,以北京一日游为例,不规范的经营者层出不穷。如能将这些不正规经营、虚假宣传的旅行社依法处罚,并进行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的话,就可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关注五:消协履职谁保障
        “精神赔偿”“汽车召回”“绿色消费”等进步的消费理念都是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自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至今,全国县以上消协已达3000多个,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消协履职遇到一些问题。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叶元春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名称、人员编制和经费目前尚未解决,很多人没认识到法律赋予它公益性职能的必要。草案二审稿对此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不过对于草案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的团体,即将其定为公益诉讼主体,仍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似乎不妥。
用惩罚性赔偿
让不法商家感到“疼”
        长期以来,不法商家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屡屡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让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是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声。此次消法修改对欺诈行为经营者提出“退一赔三”的规定,势必在实践中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不过,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多大合适,或许还需多听民意。
        比如,民间就有“假一罚十”的经营理念,食品安全法也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此次“退一赔三”,即便不采取社会所说的“上不封顶、下要保底”,是否也可以向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看齐?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
商标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拟提至300万元

        26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提高到300万元,不设下限。
  拟禁止将“国歌”
“军歌”作为商标使用
        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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