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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致一人重伤即可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规定了8个方面的问题,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四种情形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发布        ■司法解释
加重处罚条件由致三人亡调为致一人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司法解释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应的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权威访谈 ■严重污染
“渗井排毒”属严重污染环境
        问:环保部门近期针对群众反映的建有渗井的企业,涉嫌违法排污进行调查,司法解释对利用渗井等排放毒物是否进行了规定?
        答: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其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司法解释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列为“严重污染环境”。
        司法解释还列举了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等。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能够有效解决办案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监管失职
8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
        问:一些污染事件发生背后往往存在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或缺位问题,司法解释是否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出规定?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出台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规定了8种应予立案的情形。现在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进一步明确,规定了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8种情形分别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从重原则
在医院或学校附近排毒将从重处罚
        问:司法解释体现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其中从重处罚情节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司法解释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案例   紫金矿业环境污染案
多名负责人被判刑
        最高法院6月18日公布了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公布的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中,被告单位被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多名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案例称,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据此,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陈家洪、黄福才宣告缓刑。
        另一起案例是: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中,因该公司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天然水池内等行为,最终致使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重后果,公司董事长等人因此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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