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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百姓权益一批新法规执行

 

维护百姓权益一批新法规执行

新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新华社讯9 1 日起,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规范对外承包工程

保障外派人员权益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自2008 9 1 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条例强调,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并且还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规范食品标识

防止质量欺诈

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9 1 日起正式施行。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的监督将更加严格。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说明。同时,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此外,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

规范化妆品标识标

注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

质检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从9 1 日起施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化妆品标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并根据各种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同,分别对违反各项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以使化妆品标识的监管工作能够得到落实,进一步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该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有效防止质量欺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标识内容方面,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形式方面,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规定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加强邮政服务监管

保护人民通信权利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旨在保护广大用户基本通信权利,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监管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于9 1 日起施行。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我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其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 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邮政企业还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投诉人员,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答复用户处理结果。

法院不支持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新华社讯“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31 日公布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四条,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规定。

“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上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均可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因此,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二审续审制,即第二审承接第一审继续进行审理。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进一步陈述案件的事实,法院可以对一审未尽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这位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除外情形,即义务人在二审期间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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