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展改革委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并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为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只设主持人,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其他看点:
★听证方案包括定价依据 《办法》规定,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其他与制度;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听证会方案15日前公布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出席人数不足2/3应延期举行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听证允许新闻报道 《办法》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定价决定应向社会公布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整理自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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