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月2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
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以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由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分段监管。这种“五龙治水”的监管体制导致各部门间责任不清,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
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这一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旨在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消弭监管空隙。为加强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说,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这也是获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制定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严禁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强化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明知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剂,但是不法分子仍然将其掺入牛奶以牟利,“三鹿事件”惨痛教训敲响的警钟,振聋发聩。
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现行相关法律相比,食品安全法还明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现行的最高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提高为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刑法:严惩领导干部“家里人”腐败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提至10年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严惩领导干部“家里人”腐败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中,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修改了相关条款。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绑架罪最低刑期定为5年
刑法修正案(七)中,进一步调整了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定为5年有期徒刑。
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其他规定
■逃避缴纳税款在一定条件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对于惩治网络“黑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增加了相关条款
保险法: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综合新华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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