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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七种情形将被问责

                   【核心提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根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分为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免职等5种,问责情形包括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7种。
  在问责复出方面,规定指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规定》内容
     分为四大章二十六条

  《暂行规定》共二十六条,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第一章规定了《暂行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实行问责的具体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暂行规定》的人员范围以及《暂行规定》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关键词:问责对象
  包括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二条将问责对象界定为: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此外,考虑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管理职权,其行为也会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对以上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关键词:问责方式
    五种方式用哪种不规定

  《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但是对于某个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对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具体问责中,可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来把握。

            ■关键词:问责情形
  七种情形将被问责含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

  《暂行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关键词:从重问责
  四类情节将从重问责包括隐瞒事实真相等

  《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关键词:问责复出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职务

  《暂行规定》指出,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关键词:问责程序
 领导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暂行规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键词:如何申诉
  对问责决定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

  《暂行规定》指出,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关键词:问责关系
  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一方面,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另一方面,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介绍,《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都是对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制定《暂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如何规范采取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处罚以外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关键词: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规定》指出,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关键词:问责公开
   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关键词:履行职责
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层调查】
 “问责制”下基层干部五种心态

  今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层干部对此反响强烈,心态不一。

    懒官、庸官不好当了

  一些干部是“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即使干事的这一年,往往也是些“短、平、快”的政绩工程。有的干部因到了年龄界限提拔无望,出工不出力,整天混日子。对上述这样的干部,问责制的出台提供了对症下药的思路。

  希望问责时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

  近年来,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有的没过多久又异地复出,有的甚至得到重用。基层一些干部认为,对犯了错误的官员,组织上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官员“处分一次、提拔一次”,不仅使问责制流于形式,而且容易使党委、政府丧失公信力。从制度设计分析,如果没有第三方的客观评价,问责制存在流于形式的可能。

       “当副”也不轻松

  基层一些分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副职,完全没有了过去“当官要当副”的轻松。一名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说,地方为了发展经济,难免会上一些有污染的项目。试想,县里花大力气招商引资进来的项目,我敢否决吗?可一旦出了问题,板子首先打到我身上。这种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情况下的问责制如何落到实处?如何体现公平?

  怕担责尽量“大事化小”

  一些群死群伤、安全生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件难以隐瞒,基层想捂也捂不住,只好进行“技术性处理”。比如,明明事故中死亡人数达到了特大事故的界定,却有意将死亡人数压缩在重大事故范围内,其他统统划归“受伤人员范畴”。之后,再有人员伤亡,都属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有的干部认为,问责制应当进一步细化,便于操作。

    期盼“问责制”科学化

  中部地区某地级市一名副市长说,基层干部期盼问责制内容科学、考评科学、目标合理。如果目标要求过高,会给基层干部带来沉重压力。一些干部认为,问责制是个系统工程,相关配套政策要加紧跟上。比如,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不断,工商、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各管一段,出了事又因权责不明而造成追责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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