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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表决通过明年施行

        据新华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8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33号、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6章35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和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司法部提供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基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近5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通过的人民调解法,包括了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完善,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
        特别是这部法律基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征,要求调解组织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坚持调解优先。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可连选连任
        法律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法律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法律明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法律明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预备役军官法
预备役军官从六类人中选拔
■预备役军官从六类人中选拔
        这六类人员为: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出现役的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是区分预备役军官等级、表明预备役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预备役军官的荣誉。
■调整预备役军官退役年龄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岁;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五岁;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岁;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根据这次修改,团职及以下的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了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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