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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小伙扶摔倒老人被判赔7万调查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民吴俊东在各大微博、论坛发帖,称自己搀扶摔倒老人被判赔偿七万余元,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新华社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原案回放
小伙称搀扶老人被判赔7万
2010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云头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对骑电动自行车的夫妇胡启明、戴聪球摔伤。吴俊东告诉记者,当时他正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行驶在附近,看到前方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在右侧车道行驶,车上坐着一对老年夫妇,他就按了喇叭超车过去。
吴俊东说:“等我超车过去一段距离后,后面传来一阵惊叫。我回头看见那对老年夫妇已经摔倒在地上。当即我就回头去扶两位老人。” 没想到摔倒在地的戴聪球开口就说,你开车怎么这么不小心?你把我们撞伤了。老太太的话让吴俊东傻了眼。当时被吓到的吴俊东立即打电话向父亲求助,并将老人送到医院。赶来的吴俊东父亲还垫付了1000元医疗费。
胡启明在警方的笔录中坚称是吴俊东撞倒了他们,并要求赔偿损失8.2万元。吴俊东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去扶老人。僵持不下的双方最终进行了法律诉讼。经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由被告吴俊东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73580.18元。
中国好人网免费为吴俊东打官司
去年21岁的吴俊东,是婺城公安分局汤溪派出所的一名协警,父母是普通农民,农活闲时帮村里代加工菜子油来赚钱。目前,吴俊东家榨油机器已被金华执法部门查封,如果到今年12月15日,即强制执行终审判决的截止期,吴俊东还没有付清7.3万余元赔偿将被拘留。
去年9月12日,吴俊东用“渴望公平”的网名在中国好人网上发帖,同时打电话向网站创始人谈方求援。谈方立刻收集资料,并先后咨询了中国好人网的8位公益律师,组成“中国好人网吴俊东案公益律师团”,免费为吴俊东打官司。
■争论焦点
扶起还是撞倒引发争议
吴俊东究竟是扶起老人还是撞倒老人引发了争议,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两车是否发生了刮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称:吴俊东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和摔倒的胡启明夫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碰撞和刮擦无法证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称:“该车右侧外端油漆面未见未发现新鲜的擦划痕迹和大面积灰尘擦划痕迹”“送检的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相对应处未发现碰撞产生的痕迹”。
然而,这两份物证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并未被采信。6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吴俊东在超车过程中是否与胡启明发生直接碰撞,但从事故发生路段路况看,吴俊东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安全驾驶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启明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吴俊东赔偿7.3万余元。
吴俊东不服,又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8月30日,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结合当时的事故场景分析,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原则,认定胡启明翻车与吴俊东疏忽大意超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驳回吴俊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新进展
金华市检察院
已发出“收到抗诉申请书”函
中国好人网派出的律师团质疑,中院在二审中采用了一个高度盖然性规则定案,是不合理的,并向金华市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
11月29日,中国好人网律师团一行人来到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金华市检察院已接收了律师团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11月30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出“收到抗诉申请书”的函件,12月1日,吴俊东已到检察院补交了材料。目前,检察院正对该申请进行审核,案件是否重审还是未知数。
■判决依据
法院解释判决的四大依据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兼总编、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理论部副主任谈方教授说,法院的判决不遵从法定的证据规则要求,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法院不顾已存在的证据力极强的交通事故证明书和公安局的鉴定书,错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严重违反了民事证据规则要求,从而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
对此,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在给媒体邮件中作出解释:吴俊东本人曾告诉其父亲说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有目击证人证实,吴俊东的车还未完全超过电动车时,就看见电动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两位被害人夫妇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与其陈述事故经过吻合;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胡启明电动自行车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对于金华市中院解释,谈方说:“金华市中院给出的理由不仅不能作为法律证据,更无力反驳警方和物证部门的证据。”
■法官说案
此案为何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
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资深法官介绍,使用高度盖然性规则,需要符合五点要求:
1.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原则;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程度;
4.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5.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虽然交警队对本案事故出具了事故无法证实的结论,但是综合吴俊东在交警队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现场勘察情况,吴俊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已经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
■律师说法
此案与“彭宇案”有区别
受伤老人的代理律师朱胜平称,这个案子影响颇大,很多网友将其与“彭宇案”、“许云鹤案”相提并论,这是很不恰当的。彭宇和许云鹤都是老人被他人撞伤后摔倒在地后,两人去扶引发的,也就是说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而在此案中则没有第三方,吴俊东存在超车的行为,老人则有受伤的后果,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专家分析
见义勇为也须“风险”化解机制
随着吴俊东案引发的高度社会关注,与此前发生的“彭宇案”、“许云鹤案”一样,遇到摔倒老人“扶”还是“不扶”、执法部门执法理念是否有失公允、道德救助如何规避“风险”等问题,再一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国家行政学院讲师、法律博士张效羽说,人们的道德需要自觉,但也不能离开法律的保护和“撑腰”。法官如果不坚持“谁主张,谁举证”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原则,无视交通部门出具的直接证据,却利用在双方证据都不足时才使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从而推出一个不公的判决,其危害要比诬陷者更甚。
相关社会学专家则认为,路人们在“想帮”与“不敢帮”之间的思想挣扎,归根到底是公众对自身权益的焦虑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阙如,使正常的道德规范受压产生扭曲、畸变。
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社会学家杨建华说,政府和社会应该积极探索化解搀扶老人“风险”的道路,这不仅能带给搀扶者以慰藉,让大家遇到老人摔倒时放心大胆地去扶,更能引导整个社会风气朝着正义和谐的方向发展。
据了解,为了化解因搀扶老人而带来的官司和赔偿的风险,社会力量已经开始积极行动。“中国好人网”2008年5月19日正式设立,该网站下设的“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于今年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设立,直接目的是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的好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经济帮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资助。
记者采访获悉,在二审判决前,吴俊东在上班途中,看见一位素不相识的孕妇摔倒在地上,一位老人在旁边焦急地要找车去医院。他急忙骑着摩托车去镇上叫来了出租车,并把孕妇扶到了车上。“不管官司结果是什么,看见有人在路上遇到困难,我还是会去帮忙,助人为乐应该是每个人的一种本能。”吴俊东说。
●新闻链接
各地近年出现的类似案件
案件一、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件二、天津许云鹤案
2009年10月21日11时45分左右,年近七旬的老太太王秀芝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邻近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的路段违反交通规则,由西向东翻越道路中心的护栏后受伤倒地,行经此地的车牌号为津H·AK206的汽车的驾驶员许云鹤见状停车后下车,试图给予帮助。王秀芝随即打电话给家人,声称其被车撞倒,而许云鹤则坚称自己并未撞倒王秀芝。2010年年底,王秀芝将许云鹤告上法庭。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秀芝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许云鹤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三、司机殷红彬案
2011年8月26日中午12点多,江苏如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庄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一辆大巴车在石庄镇西边的张黄立交桥上,撞倒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后逃逸,石庄中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警方在调查时发现,大巴车安装了车辆监控系统,能够实时记录车辆前方和内部情况,监控证实了大巴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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