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三个文件。《意见》指出,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等。(4月15日《南方都市报》)
显然,《意见》立意在于建立一种“大接访”的格局。中央、省市县区乡镇,无一例外都受到动员,畅通社情民意上达的渠道、营造政府与民众亲密关系的信访使命,由此获得进一步重申。另外,此举对《信访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信访接待日制度”,同样也是一种强调和细化,其借此助推政府善治、纾解扰攘民怨的行政指向十分明显。
某种意义上,信访制度可说是“行政吸纳法治”的一种治理策略,依国情而论,自有其独特的现实意义。然而毋庸讳言,信访制度的施行效果目前并不尽如人意,民声怨愤虽有此救济渠道却常有无力感丛生。更值得拷问的是,某些地方政府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逻辑,在对待访民问题上,动辄非法监视居住、限制自由,甚至不惜把访民投入精神病院,酿成的悲剧每每刺人眼球。
近年来的若干群体性事件警醒我们,如果民怨被围追堵截的情势得不到有效改变,后果将是我们决不希望看到的。
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对待信访的理念和态度要大踏步前进。社会的运转和发展,从来就不是田园诗般惬意,其中必然充满了争议、隔阂,甚至尖锐的对立,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地方政府基于对自身政绩和形象的维护,百般阻挠、“消灭”信访;又或因政府懒政,对信访工作漠不关心,沉溺在“河清海晏”的治理幻象里,任由沸腾民怨“温水煮青蛙”而无动于衷。
《意见》的最终出台,当然不是无缘无故的,它体现出中央政府对民意及其困厄的深刻忧虑,也反映出《信访条例》对接现实的尴尬。《意见》的出台,直面信访困局,向地方政府释放明确而坚定的信号:必须高度重视信访,承认、接纳并亲近民意。
在此情况下,地方信访生态或有可期之处。但我们仍需认识到,信访工作归根到底是一种行政性的救济渠道,而在其之外应有更重要、更名正言顺的法治性的救济渠道。难道不正是法律救济的弱势,才导致政府不得不出手援助?我们越是在信访方面用心良苦,就越反衬出法律定分止争的能力亟待提升。当满腹愁怨的民众,宁肯踏上持久的上访之路,也不愿进法院伸张诉求时,司法部门应当抱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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