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和29日,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在北京开庭,随之而来的是案件更多不被证实的细节被披露。在此之前,网络及媒体上充斥着对此案的细节报道甚至调侃。在曝光之初,鉴于李某某已被警方和法院认定为未成年人,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媒体直接曝光李某某隐私的不妥当。而作为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庭审更不应该公开。但在庭审当天,几大网站早早便挂上了“庭审直播”的招牌。
事实上,事件被热炒之后,原被告双方律师早已担当起曝光的角色,双方在网络上针锋相对、你来我往,有评论说,双方都有试图引导舆论以博同情之嫌。而网友则在获得了更多不被证实的“狗血”信息之后大呼过瘾。但事情发展到这种程度,对于李某某、被害人杨某某和案件本身来说,却都已经构成了一种伤害……
没有隐私的庭审
两天庭审只有李某某自称无罪
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披露,检察院对当事人的指控为:今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在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应该追究5人的强奸罪。
28日当天的庭审中,李某某、王某、魏氏兄弟中较大者(以下简称“大魏”)、张某某、魏氏兄弟中较小者(以下简称“小魏”)按照顺序出庭接受了讯问。魏氏兄弟及张某某并未对起诉书提出异议,王某则否认自己有强奸行为和殴打行为,仅承认自己与杨某某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
大魏表示,李某某在车上打过杨某某几个耳光,在房间内被告人王某又踹了杨某某几脚。张某某也表示,李某某曾在车内打过杨某某。大魏和张某某同时表示,在房间内,是李某某和王某先脱去了杨某某的衣服。
李某某则当庭翻供,称自己并未殴打杨某某,当天喝多了,到了某大厦后睡着了,并未发生性关系。
29日,事发当天曾与5名被告人一同在酒吧喝酒,后来同酒吧服务生张某一同离开的李某出庭作证。李某称李某某曾给其打过电话,在电话中李某某提到自己打了杨某某。
“京法网事”披露,29日当天的庭审辩论阶段,3名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向被害人表示了歉意。据了解,这3名被告人是魏氏兄弟和张某某。之后有媒体曝出,五名被告中只有李某某没有认罪。
“还没出法庭就传开了”
以上是“京法网事”发布的庭审内容,事实上,在庭审的两天,一些重要的细节信息不断出现在网络上。要知道,李某某案作为强奸案和未成年人刑事案,属于不公开审理的隐私案件。对此,《中国青年报》的报道说,由于一些媒体的过度曝光和娱乐化报道,此案实际上已经没有隐私可言。
国内几大网站也进行了直播,各家媒体在微博上不断放出庭审的消息。28日晚,魏氏兄弟律师李在珂律师发布了这样一条微博,“法庭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结束前不得报道庭审的相关内容,可我们还没走出法庭,相关内容就已在网上传开了!”
另外,新浪微博上发起的话题虽然是“#李某某涉嫌强奸案# ”,但正文中并未刻意隐去李某某的名字。新闻网站上也早早挂起了相关的专题页面,除腾讯新闻外,其他几家门户网站都直接将李某某的名字挂到了专题页面的大标题上,其照片更是随处可见。
在富二代、轮奸、歌星,这些标签笼罩之下,整个事件好像变成了一出闹剧。
公布未经证实的隐私已构成伤害了
除了众多网络媒体的“无缝”报道外,在庭审期间,案件当事人的律师也没有闲着。
据了解,庭审中除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外,其余4名辩护律师均做了有罪辩护。而29日中午,新浪娱乐突然独家披露了李某某辩护律师王冉的《李某某冤案无罪辩护意见书》。从该辩护意见书来看,李某某方面认为该案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非法证据排除和被害人证言的真实性。
王冉表示,他认为本案的5名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讯问过程中不同程度地被采取了逼供、诱供等审讯方式。而“京法网事”在微博中披露,法院对于辩护律师此前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进行了评议,认为本案并不存在非法证据。
此外,这份被公诸于网络上的无罪辩护书中,还对杨某某的广告公司职员身份提出质疑。王冉披露的证言显示,杨某某承认自己是经人介绍,在酒吧兼职“驻场”,陪客人喝酒,但并无更多行为。辩护书中甚至包括杨某某的病历和诊断书、事发当天的受害人的内衣,称检测中只发现了王某和魏某的精斑,而无李某某的精斑等信息,并得出杨某某有复杂的夜生活的结论,并指出其去酒吧也是为了获利挣钱。
据此,王冉坚持对李某某进行无罪辩护。一位网友对此评论说:“这些包含众多被害人隐私的细节,在未经法院确认真伪之前公诸于众,已经对被害人构成了伤害,谁家的姑娘愿意这样被作践?”
遭到批评的曝光
“隐私”与“名人之子”间的争议
李某某身份和案情最早进入公众视野,始于2月22日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王丰-SCMP”的微博爆料,王丰在微博中点出了李某某现在用的名字。当天,海淀警方就向外披露了这一涉及未成年人的轮奸案的更多案情。
虽然警方未披露李某某真名,但此时有关信息早已在网上传开,再加上李某某并不普通的家世背景,此案一夜之间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这一披露当时就引起了诸多法律人士的不满。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当时就对媒体过早披露未成年人刑案予以谴责,并发微博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刘晓原律师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他是普通家庭的孩子还是特殊家庭的孩子,都应当一视同仁。”
可这条指责公安机关和媒体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微博下面,几乎所有网友都对刘晓原进行谴责。虽然,这其中夹杂着李某某是否真为未成年人的争议。但在未查证之前,谁又能肯定,他究竟是不是未成年人。
事件曝光之初,似乎就注定其在“隐私”与“名人之子”之间的摇摆与争议。
如此报道只因
“看到大家都这么做了”
2月23日,全国十余家主流报纸的绝大多数头版,都直接刊登了未成年人未经处理的照片,内文多直呼其名。此后,虽然有媒体探讨过李某某案中的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但显然未能抵挡汹涌的网络传播,李某某化名与否,实际上已经没有意义。
而李家换律师风波也一度被某媒体调侃,甚至有媒体的大标题为《李某某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之后网友更是跟风,衍生出了更多的调侃。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曾经问过一个相熟的记者,为何在报道李某某案时会披露这么多的未成年人信息,对方表示,“因为看到大家都这么做”。
2月23日到24日,姚建龙连发6条微博反思李某某案,他表示“我对这种行为的厌恶程度绝不亚于任何一个人。但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越应理性……当我们把李某某称为‘恶少’、‘坏人’,我们依然要保护的是‘少’而不是‘恶’,是‘人’而不是‘坏’。”
六轮“攻防战”
“其他人都有辜,唯李无辜”?
就在媒体和网络忙于曝光此事更多细节之时,事件双方也不再沉默,用《东方今报》的话说,两家在几个月间打了6次舆论“攻防战”。
案发四个多月后,6月28日,被害人委托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的田参军律师首次发表声明,声明大意为:李某某以暴力手段强迫受害人发生关系,应当受到严惩。
很快,李某某一方也不再沉默,高调宣布在两任律师请辞之后,正式推出自己新聘任的律师,第三任辩护律师,陈枢和王冉。
7月10日,陈枢和王冉发表声明,称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同时,声明大谈娱乐场所之责、宾馆之责,以及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使李某某大量饮酒之过。按教育部原新闻发言人王旭明的话,“全文给人的明显印象是,其他人都有辜,唯李无辜;其他场所都有过,唯李家无过。”而在李某某律师的声明中,其中“媒体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的论调,更是引来了又一轮的舆论攻击。
7月11日,被害者杨女士的代理律师田参军再次发表声明,针对李家律师发表的声明逐条做出分析和反驳,称“为李某某将做无罪辩护的行为令人震惊”,并对李某某的“三观”教育提出了质疑。
有媒体评论说,双方都有故意报料并试图引导舆论以博取同情之嫌,但随之而来的,除了案件更多不被证实的细节曝光,还有双方当事人并不光彩的隐私,而这些是真是假,至今无从得知。
“比看电视剧还过瘾”
在这之后,李家披露的细节越来越多,用网友的话说,“尺度越来越大,比看电视剧还过瘾。”
李家人扬言称,怀疑杨女士为涉案的Global Club酒吧的“陪酒女”,并坚持要律师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
在关于“陪酒女”的负面标签被曝光后,和上一次交锋过程相似的是,杨女士再次委托自己的律师田参军作出回应,称李某某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是家事,而由于媒体的宣传,反而影响了她的个人形象和社会声誉,如今,她唯有再次“被迫出面”。
声明中称,杨女士所接受的全部学校教育中,从来没有遇到“陪酒女”这个概念……其次,纵然社会中存在所谓“陪酒女”,她依然享有别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严,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等基本人权。与此同时,在并没有确认“陪酒女”的言论是否真实的时候,舆论上爆发了一系列“陪酒女也有不可侵犯的性权利”的言论,而这样看似义正言辞的“帮腔”,是否再一次给被害人杨女士带来了心理上的压力,我们不得而知。
李家消息“每日一发”
7月19日,李家找来《人民日报》前记者、律师兰和以家庭顾问的身份,开始介入李某某案。与此同时,李家再次以“每日一发”的频率将自家消息曝光在大众面前。
7月22日海淀区法院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时,律师兰和在微博中称,“案中案:李某某案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强烈提请法庭对有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言语之间,大有一切已经胜券在握的架势。
而庭前会议结束后,兰和称李家申请法院调查“案中案”,但之后海淀法院的公告却指出该消息为不实信息。
7月30日,李家又向海淀法院提出申请对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公开审理,该申请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和当事人隐私,被海淀法院当场驳回。
8月6日,李某某的母亲高调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恳请警方对酒吧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进 行立案侦查。8月19日下午,李某某的母亲再次前往公安部信访办公室递交材料。
第二天,李某某的母亲还向京城一家媒体披露了控告信的细节,其中,李某某等5人和杨女士在某大厦开房过程被描述成了一起“卖淫嫖娼活动”——酒吧方安排杨女士陪李某某等人喝酒,饮酒过程中,杨女士还不断地抚摸其儿子下体……
但就在李某某的母亲首次去公安局报案的第二天,涉案的GlobalClub酒吧也拉来媒体,展开了对李家的反击。同时,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也连发两条微博予以呼应,他称,李某某的母亲有权提起控告,但无权将此次控告的内容向媒体披露,因为该内容既涉及李某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涉及杨女士的个人隐私。
谁是赢家
双方都是受害者
“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这是近几日来不少媒体评论版中的观点,媒体已经嗅到了其中不该有的“盛宴”。各大媒体的评论指出,双方不断报出案件未被证实的细节,无非是想借舆论影响判决,但这样做只会使法制和当事人受到伤害。
是啊,“六轮攻防战”下来,如今的“被害人”,似乎也不仅限于和“陪酒女”、“不正当职业”、“是否是处女”等标签联系到一起的杨女士。对于涉案的李某某而言,他和他的家人,在此前、现在以及将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会被事无巨细地曝光在公众的视线中。事实上,在这场全民参与的“舆论盛宴”中,涉案双方都变成了舆论过度关注的被害者。
而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1985年11月,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第8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未成年犯享有的隐私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者点名对其造成的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的资料。
自此,各国少年法往往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信息列为限制披露的信息,并成为媒体从业人员的一项重要守则。
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设立的这一原则,在中国往往无人理会——因为这一发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平衡木上最合适的点
之前率先在微博上发布抗议的刘晓原律师则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有规定,却没有补救的措施,实际上有法律漏洞。而大多数媒体对李某某案进行大量细节披露的行为,也就钻了法律的漏洞。
很多网民都认为,假如没有舆论的关注,李某某案很可能会出现司法不公。姚建龙教授此前在微博上表示,“只要不披露身份信息,对于罪案本身的报道、评述、研究是允许的”,在姚建龙看来,李某某不是一般的未成年人,他属于公众人物,他的隐私权应该被部分地让渡出来,但是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现在的报道显然也是失当的,不够严肃,没有做到中立。
而在官方微博里,海淀法院也表示“希望相关人员和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权益。”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李某某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这场“舆论盛宴”过后,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思考,在司法公正和尊重他们人隐私权的平衡木上,如何找到那个最为合适的点。
据《中国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南方都市报》、《济南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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