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国民意杂志社!

今天是 2025年05月04日 星期天

关注社会热点

一起实现我们的中国梦

陕西国土厅“开会”否决法院判决

最新消息
  据《新京报》报道,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孙军工称,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该采取相关的联动措施。相关部门不应当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司法建议函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事件回放
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引发群体性械斗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共造成87人受伤,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法院判定国土厅违法行政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陕西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陕西省国土厅。陕西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樊占飞介绍,陕西省国土厅通过榆林市和横山县两级国土部门给樊占飞做工作,表示愿意纠正错误,要求樊撤诉。樊撤诉后多次依约去陕西省国土厅办理更正,都未能如愿。
  2005年3月5日,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对陕西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陕西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
  该判决书下发后,陕西省国土厅提出申诉,陕西省高院驳回其申诉。
  至此,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然而,从陕西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陕西省国土厅要求执行,但陕西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败诉方开“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
     据了解,2010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陕西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陕西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陕西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这分明是省国土厅的‘判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王西周表示,该矿矿权争议主体只有两个,一是李钊代表的山东煤矿,二是樊占飞代表的北窑湾煤矿,二者非此即彼,通过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可知,陕西省国土厅给李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以及后来延续换证的行为显系违法,要求省国土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恢复樊占飞的北窑湾煤矿《采矿许可证》。因此,陕西省国土厅对樊占飞新的“判决”及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分析说,陕西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
  谭秋桂教授指出,在没有出示法院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陕西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国土厅不执行判决有何隐情
  早在2002年6月,陕西省国土厅就制定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廉政建设规定》,提出实行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作为、不规范或违法行政行为。
  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视情况给予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
  2008年初,陕西省制定了《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办法》,将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在一系列制度规范面前,陕西省国土厅如此不畏法度、拒绝纠错,有何难言之隐?有关人员和私人矿主到底有何瓜葛呢?
  陕西采矿许可承办单位为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该处处长杨建军,杨颇为警惕地问记者:了解这个干什么?杨一再强调,此事厅里开了协调会,情况非常复杂,一两句话说不清楚。记者反复追问其中原委,杨表示不能透露。
  横山县一位煤炭行业的人士对记者说,李钊及其山东煤矿的利益人士“能量很大”,曾公开表示要不惜代价“把煤矿搞到手”,并派出一个公关班子常住西安。记者多方寻访李钊,最终无果。知情人称,李以非法手段获得价值数亿元的煤矿后“隐身”,迄今已数年。
  一位当地政府部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陕西省国土厅之所以有错不改,与法院判决对着干,背后存在着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
  谭秋桂教授说,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公然蔑视法院判决,有错不改,除了权大于法的观念作怪,背后往往还隐藏着权力寻租等问题。他指出,只有予以行政和司法追究,才能杜绝以行政权力公然抗衡司法判决的事件,才能维护稳定,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升级。
         据《华商报》、《经济参考报》等媒体

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转发到:
推荐阅读
  • 原海陆空退役首长考察团走进保定爱博中医医院、爱博中医康养小镇(福夡养老公寓)调研活动在保定市爱博中医院成功举办 5月28日上午9时,老首长们来到保定爱博中医医院,进行参观调研。前来调研的首长有 杨金凌 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卫生局长 原坦克六师团职 宋[全文]
    2023-06-19 16:03
  • 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记者日前赴阜阳调查获悉,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 何涛就是其中一名行贿者,他曾连续向刘家义、张自民两任[全文]
    2008-06-10 17:08
  • 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消息传出,当地一片哗然。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全文]
    2008-06-11 21:33
  •   一、售楼者有恃无恐,购房者权益堪优“商品房预售制度取消了吗?买无证房有风险吗?”近日,几位购房者致电本报,称保定市区不少在售楼盘都没有预售许可证。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接连走访了保定市部分楼盘的售楼中心,一探究竟。   无证楼盘 遍地开花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原来印象中的楼盘售楼中心都改名了[全文]
    2008-06-11 23:29
腾讯云秒杀
阿里云服务器

Copyright © 1998-2023 中国民意杂志社 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3017402号-2

技术支持:莲池区御之樱网络科技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