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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学者再上书提九大意见

        12月25日,在距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还有5天时,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召开研讨会,对二次意见稿初步提出9方面修改意见,准备讨论斟酌后正式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这将是北大法学者又一次就拆迁条例上书。
        2009年12月7日,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陈端洪等北大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对老拆迁条例进行审查。其后,关于新拆迁条例的讨论与修改被推向公众舆论中心。
修改意见1 
关于征收和补偿的原则
强调公益前提
        二次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修改意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理由:二次意见稿与一次意见稿的第二条相比,少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公益目的为原则,应该是不能缺少的。
全程公开透明
        二次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修改意见: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理由:“结果公开”原则是不全面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整个过程,包括征收依据、理由、补偿方案等都应该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
征收是最后选择
        ■修改意见:增加一条:通过其他方式可以实现征收目的的,不得实施征收;确需实施征收的,应选择对被征收人损失最小的征收方案。
        ■理由:房屋征收与补偿还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目的的正当,并不意味着手段的合法、正当,如最近媒体披露的上海静安区“修改一个占地只有603平方米的地铁出口,却要征用约3.5万平方米的土地”。
修改意见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前提中剔除商业开发
        二次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修改意见:有下列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理由:“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在公共利益前面增加的限定是笼统宽泛的。
        ■专家补充:王锡锌表示,很多商业开发可由此实现合法征收。应增一个排他性条款:以商业开发为内容的征收不得认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修改意见3 
关于规划的公众参与
公众应参与规划编制
        二次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修改意见:将第一句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规划涉及的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依法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过程。”将其第二款第二句作为该条第三款。
        ■理由:这些建议是强调公众(特别是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公众)对规划编制的参与。
修改意见4 
关于决策民主
旧房屋改造需2/3同意
        ■修改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句变为第三款后,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旧城区改建涉及征收、改造旧房屋的,应当征得旧房屋征收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理由:二次意见稿以“旧城区改建”替换“旧房改造”,将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大审议通过。但这种改造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容易形成被征收人多数意见不受重视的现象。由于危房改造会威胁住户甚至行人的安全,不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同意的条件,故用“旧房屋改造”概念取代。
修改意见5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强执
强制拆迁应“裁执分离”
        二次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修改意见:应将这两段中的“强制执行”改为“强制执行裁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及时申请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除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负责监督;被征收人有权对违法执行行为提起诉讼。
        ■理由:希望建立司法强拆的“裁执分离”制度,保证法院不至于沦为“拆迁公司”。
修改意见6
关于征收决定的公众参与
征意见包括开听证会
        二次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修改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理由:单一的公开征求意见方式不利于被征收人有效表达自身意见。
涉及30户以上应听证
        二次意见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30户以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理由:要明确“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具体标准,我们建议为30户(也可以是更合理但同样明确的数值)。对于此类影响较大的征收决定,应该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
修改意见7 
关于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
不限定评估机构范围
        二次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修改意见:应增加:“但不得限定评估机构范围,不得限定被征收人自由选择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评估机构。”
        ■理由:应限制市、县人民政府的权力,保证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独立、客观、公正。
修改意见8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省级定
        二次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修改意见: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理由:停产停业损失应该由不参加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修改意见9 
关于承租人权益损失补偿
承租人损失应获补偿
        ■修改意见:1.第二条增加一款: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正当权益因房屋征收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平补偿。2.第十九条第一款改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3.第二十条第一句修改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相关因素确定赔偿。
        ■理由:二次意见稿只字未提对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德国已如此做,应借鉴。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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