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克拉玛依“醉驾第一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却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成为最“幸运”的醉驾者。然而,在那么多同样没闯下什么“祸”却被判处实刑的醉驾者面前,超过醉驾标准这一硬性指标的王某何以成为最“幸运”?这一“定罪免刑”判决,继张军“情节轻微不入罪”的讲话后,再次引发社会争论。有律师认为,缺少统一的量刑标准是症结所在,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
案件·回放
被判免刑成最“幸运”醉驾
5月4日23时45分,在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与昆仑路路口,该市市民王某酒后驾驶皮卡车,被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执勤民警拦停,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
6月3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但考虑到其酒后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法庭认定此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分析
何以认定“情节轻微”?
5月1日起,含有“醉驾入刑”条款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全国各地掀起查处醉酒驾车的高潮。在众多被判刑的醉驾者之前和之后,王某何以成为最“幸运”的那一个?网上已出现了“是否公平”的质疑。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什么情节才能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一免刑前提条件?通过对比,记者发现了一些问题:
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超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不多;被查处时间是23时45分。法院认为,这是“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归案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最重要的一点是,王某的醉驾行为没酿成交通事故。
只要具备这样的条件是否就属于“情节轻微”,不需判刑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29岁男子刘某,5月14日零时许醉驾被查获,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刘某供述,他平时从不酒后开车,近期妻子患病比较心烦。被查当晚,他和几个朋友一共喝了3瓶啤酒。
无论从发案时间、造成的后果,还是认罪态度来看,北京的刘某与克拉玛依的王某在情节上都相差无几。然而,一个被判处一个月拘役,一个却被免予刑事处罚。
定罪免刑的口子被打开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关于“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一番讲话,引起极大争议。截至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并未参照这一讲话意见来执行,各地法院尚未出现醉驾不入罪的判决。
有律师分析,克拉玛依区法院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属于“定罪免刑”的情况,即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只不过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不用服刑而已。从法律后果来看,王某与那些被判处拘役的醉驾者并无分别,同样计入刑事处分,对其今后的就业、出境、贷款等很多方面都会产生影响。
虽然尚未上升到罪与非罪的争议,但有律师认为,克拉玛依区法院的判决却又为醉驾者开了一个“定罪免刑”的口子,该判决无疑将起到“示范性”作用。
案件·反思
缺少量刑标准是症结所在
有律师认为,导致“执法弹性过大”而引发争议的症结在于,对于危险驾驶罪目前尚缺乏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判罚较为混乱,在具有类似情节的案件中,就很可能会导致不同判罚的情况出现。
如果不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将量刑尺度统一,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将使公众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产生怀疑。
还有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不应有太大的可操作空间。
而对于王某一案的判罚,有律师指出,免予刑事处罚虽符合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但从社会效果来看,这个“口子”一旦被放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行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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